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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规定:各级单位须主动接受媒体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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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3日03:28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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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9月2日电(记者李桂茹)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近日转发该市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如实介绍情况。
《意见》提出,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支持和自觉协助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配合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和新闻调查,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方便。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采访,如实介绍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配合新闻媒体把真实的情况传达给公众。对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整改,不护短、不遮丑;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舆论监督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要通过正常途径向刊播该报道的新闻媒体或其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不得以极端方式影响新闻媒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于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意见》提出,要不断优化支持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环境,进一步畅通舆论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改进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拓展舆论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初步形成新闻报道、新闻调查、新闻内参等多种舆论监督方式相结合的多媒体、多途径、多角度、多层次的舆论监督体系,促进人民群众增强通过新闻媒体参与、管理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
《意见》要求新闻媒体对批评报道必须进行严格把关。各新闻单位要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履行严格的舆论监督审查和把关程序。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形成从市委到各新闻单位层层把关,将舆论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管理;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加强自身的党性教育和法制意识教育、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有偿新闻”和“人情新闻”,决不允许站在个人和小团体的立场,借舆论监督之名,谋一己之利。
据悉,为配合《意见》的落实,深圳市有关部门正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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