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强调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2002年8月27日03:36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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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6日电(姚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说,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位负责人说,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天线、馈线、塔桅、地网、光缆电缆线路、发射转播传输设备、卫星接收设施等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地传送到千家万户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95号令)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近期发生的一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并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护工作,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可立即拨打110或当地广播电视举报电话,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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