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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规定 用侮辱性语言也是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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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2日09:09 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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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吴天飞 季佳莹) 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日审议的《哈尔滨市家庭暴力防治条例(草案)》提出,对家庭成员使用侮辱性语言,歧视不生育或生育女婴的家庭成员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均为家庭暴力。有关部门日前向记者披露了即将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家暴”定义范围扩大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除以殴打等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外,出现对家庭成员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侮辱性行为,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暴力相威胁,对家庭成员不生育或者生育女婴进行歧视,对配偶进行性摧残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均视为家庭暴力。
《条例(草案)》指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直系血亲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纳入“110”受理范围
针对一些人把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私事,导致出现家庭暴力时,邻里不问,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不管,派出所不愿受理的现象,《条例(草案)》提出,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调解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和请求,实行首问责任制。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接待,及时予以劝阻、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110”报警受理范围,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受害者离婚可索赔
《条例(草案)》提出,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提出的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以聘请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关权益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学校发现“家暴”应报案
《条例(草案)》要求,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施暴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经受害人请求,应当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组织和单位,拒绝或者不及时劝阻、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未提供帮助和保护或应当报案而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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