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车内作案司机有责报警 有关管理规范还明确规定公交线路不得擅自转让 本报讯 (记者 罗斯丁 通讯员 周广洁)记者昨日从市交委获悉,交通部门制定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已于近日正式实行。这是广州市首次制定的公交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行驶途中发生歹徒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公交司机应当积极协助乘客报警。 线路不得擅自改变中断 《规范》规定,线路属社会公共资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等方式变相处置线路牟利。经市交委批准的新开线路,经营者应当从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实施(临时线路除外)。如不能按时实施,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客管处提出延期实施书面申请。线路投入营运前,经营者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请市客管处批准后实施。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营运车辆必须符合环保标准 线路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交委和环保等部门对公共汽车电车噪音和尾气的检测,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标准以及市交委的有关环保要求。按规定张贴老年人免费乘车标志、设置车厢内宣传框架和“三牌”等设施、规范车辆报站器用语等。 严格实施公共汽车电车每天保洁、每周两次大清洁、每周一次消毒工作制度,重点对车厢内乘客接触较多的座位、扶手、车门、栏杆等进行全面擦拭和消毒,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确保参与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但在市中心区主要道路、街道和商业区线路营运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且排气无黑烟。 公交司机不得二挡起步 公交司机不得二挡起步、经常急加速、加速;不得在公交站场怠速等客;不得拒载、拉客、中途逐客和越站;不吸烟、使用手机;发现车辆冒黑烟或产生制动噪音,应当及时报修治理。 车辆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其它营运车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寻找现场见证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驶途中发生歹徒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应当积极协助乘客报警并按公安部门指令将车开往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者发生线路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市交委可责令其全线车辆停运进行安全教育整顿。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