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定高考招生乱收费违反考纪要追究领导责任
2002年6月9日06:27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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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教育部日前就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做出部署,对乱收费和违反考纪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的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作出的各项承诺,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形式处理好考生报考志愿与考试分数的关系,维护广大考生的正当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录取的各类学生都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继续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一律不准参加监考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考试和纪检监察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今年招生考试的,必须回避。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及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禁止以“建校费”、“赞助费”、“转专业费”等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对那些顶风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抓好考风考纪、录取新生和招生收费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工作,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要进一步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对违反招生考试纪律和规定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一旦出现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案件或乱收费的案件,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媒体上曝光。
(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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