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人中毒获赔230万 湖南郴州一重大污染损害案审结
2002年6月29日10:29 红网—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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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高院对郴州砷制品公司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李进新等五人上诉,维持原判,判赔各类赔偿共计230余万元。
2000年1月上中旬,郴州市苏仙区邓家塘乡邓家塘村部分村民不同程度地发生砷污染急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相继有380名村民住进医院治疗、抢救。经郴州市政府组织的调查组查明,这起重大污染事故系郴州砷制品公司三氧化二砷生产线沉淀池体开裂、废水严重泄漏以及废水废渣废气等乱排放污染所致。案件侦破后,直接责任人张范宣与郴州砷制品公司董事长张圣华于同年12月4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受砷污染之害的邓家塘村第11至14组600余名村民,于2001年上半年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12宗民事诉讼,将郴州砷制品公司及该公司股东李进新等13人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共计3800余万元。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郴州砷制品公司及李进新等11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各类赔偿共计230余万元。李进新等5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梁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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