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驾车撞死人后逃逸,酿成了震惊全国的“8·24血案”。连公安局长尚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可见肇事者选择逃逸是多么普遍。
从法的经济学视角来看,逃逸实际上是交通肇事者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情况下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即逃逸能够实现他损失的最小化。具体而言,这是因为:
其一,肇事者逃逸既有可能也非常便利,因为肇事者控制了机动车辆,驾驶汽车可以迅速逃离现场。
其二,根据我国《刑法》,肇事车撞死人只会被判轻刑,而在美国却要受到谋杀罪指控。这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中国司机在撞伤人后,不是去救助,反而延缓救助,因为死个人只要赔几万,最多加上一两年刑,但救助伤者却可能要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那些没钱的司机当然愿意选择前者。而美国就相对较少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撞死人撞伤人对美国司机有着质的区别,撞死人他就可能要承担谋杀的罪名。所以,如何设计一个有效的、合乎人道的罪刑比例,对于防止交通肇事者的逃逸,对改善中国的整个法治现状,都是富有意义和挑战性的。
三是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交通肇事者产生为避免麻烦而逃逸的想法,如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保险公司经常不能做到全额理赔。
上述几个原因中,根本因素是,现行的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的赔偿与处罚比例有所不当,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达到威慑的力量和促使肇事者向善的力量。
为使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尽可能不逃逸,法律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有效激励与有效威慑并行的机制,诱导肇事者选择一种对社会损害最小的行为。我们的着眼点应放在制度建设上,强调司机的道德因素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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