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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串子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满判决将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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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9日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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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海涓 实习生张建)历时一年的吉林通化串子案昨天在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52万余元。
由于20年前通化市人民医院在管理上的漏洞和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了赵盛强、孙华东两家串子悲剧的事实,因此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赵盛强夫妇精神损失费共1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共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18.5万元的非亲子女抚育金的诉讼请求;判定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寻找亲生儿子过程的各项费用4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律师受伤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到目前为止另一原告孙华东夫妇仍然没有找到亲生儿子,法院判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孙华东夫妇精神损失费共20万元,并承担孙华东夫妇抚养非亲生子孙超的各项费用3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精神损害金120万元的诉讼请求和18.5万元的非亲子女抚育金的诉讼请求;鉴于赵盛强抚养长大的赵达仍没有找到自己的生身父母,法院依法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赔付赵达精神损失费1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另外,法院还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孙超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的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20万元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赵盛强夫妇、孙华东夫妇、赵达和孙超都表示难以接受,他们将在15天内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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