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16日讯 (记者 陈峰 通讯员 温希忠 李继群)依据《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济南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程》近日出台。据了解,这是济南市首次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因患病和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4、由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5、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6、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照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