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庄河市(隶属于大连市)蓉花山镇汤家村,村民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却因镇领导不批准拖了一年至今不能上任,致使该村一年没有村委会。
这名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却无法行使职权的村委会主任叫都本仁。记者在盖有汤家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的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看到如下记载:2001年6月8日召开选举大会,参加投票选举选民963名,收回有效选票923张,都本仁得票564张。报告单上还有监票人、唱票人和记票人的签字。
据了解,正式选举活动由镇武装部长兼该村选举领导小组组长吕本荷和该村党支部书记姜文德共同主持,在四个候选人中都本仁得票超过半数,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委员会成员认为,整个选举活动严肃认真,其合法性不容置疑。但都本仁当选后,镇领导却以都拖欠税费为由,不承认这一选举结果。
记者了解到,所谓的税费问题是这样的:因都家为村屯出工,在1999年4月以前,村屯欠都家4416.83元,并立有字据为凭。1999年4月,都的儿子遭遇严重车祸,成了植物人,从此都家陷入困境。至村委会换届选举前,都家累计欠乡统筹金和村提留款2979.15元。这期间,都本仁曾提出用村屯欠自己的款项顶“两金”,得到村屯干部应允,但因村屯困难而未兑现。
都本仁被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后,镇党委书记耿庆科要求都本仁先交纳2000元税费后才能参加选举。都本仁于5月30日凑够钱数上交镇政府后,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表决一致通过他为正式候选人。都本仁说:“不是我欠税费,而是村屯欠我的钱!”
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宁处长对记者说,早在2001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接到都本仁的上访后,曾就汤家村的选举问题致函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责成大连有关方面调查并提出意见,认为汤家村的换届选举结果有效。他还说,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结果不需要经过批准。大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也认为,汤家村的换届选举结果有效,都本仁应当上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既然法律规定明确,选举过程合法,选举结果有效,且有人大机关和民政部门的支持,都本仁本应依法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才是。但他却说:“因为镇政府不下令,前任村委会不交接,怎么上任啊?就是硬上任,镇里开会不通知你,布置任务不通过你,不也白搭!”
当地人大机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分析说,村民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因“不批准”而不能如期履行职责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不批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选举者和被选举者无权通过诉讼来解决;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对“不批准”行为做出制裁性规定。因此,要解决“不批准”问题,确保村民自治权的落实,目前主要靠行政手段。(本报记者阎永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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