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卢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同居,同居期间,卢某2次怀孕到医院作手术后,因发生矛盾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卢要求周赔偿一定的损失未果,便将周推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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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的卢某与周某青梅竹马,1999年4月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7月双方租房同居生活。期间,卢两次怀孕到医院作手术。一次人工流产住院手术,一次右侧输卵管峡部妊娠、左侧卵巢囊肿破裂出血而住院手术,共用去医疗费2508.80元。2002年4月,卢与周之间因发生矛盾而解除了同居关系。卢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周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周不答应。卢又向当地妇联和周的单位反映要求周赔偿损失未果后,即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周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023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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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造成卢2次怀孕住院的损害后果,卢、周双方均有过错。周的行为与卢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周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卢自负30%责任。法院判决周赔偿卢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6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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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周不服,以双方同居系自愿行为,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法律特征,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为由,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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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贺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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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报 记者莫世武 通讯员彭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