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谢炜)市建委昨天下发规定,要求各建筑工程在使用农民工时,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此举将有利于改变农民工在劳资纠纷中的弱势地位。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为建筑工地打工时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遇到劳资纠纷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昨日,市建委公布的整治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中明确规定,用人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