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 陕西省首例“零口供”案犯被依法批捕
2002年5月10日09:25 三秦都市报
|
本报讯 魏宝全 记者 刘高超 实习生 侯雪娟原来只有犯罪嫌疑人招供后,才能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而现在,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就可以批捕犯罪嫌疑人。日前,我省首例“零口供”案犯赵宏伟被依法逮捕。
2001年4月12日中午,千阳县城关镇西关村一组农民赵宏伟趁该县文家坡乡曹家塬村村民张某家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窃现金3080元。4月17日,赵某又窜到该县寇家河乡何家庄某村民家,窃取现金1600元,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赵某谎称寻找熟人而乘机逃脱。
2002年3月31日,千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赵宏伟抓获后,赵某对曾因两次盗窃罪于1984年1月、1988年4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因一次抢劫罪于199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拒不交代。在审讯中,赵某对自己2001年的两次盗窃犯罪事实也一概否认。民警们经过认真取证,发现现场指纹与赵宏伟左手指纹相同,后由失主指认,确定案发当天实施盗窃的人就是赵宏伟。
千阳县检察院受理后,经过调查,确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依法决定对没有供诉的犯罪嫌疑人赵宏伟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据司法界人士介绍,“零口供”这一概念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将视其有罪供诉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在这里彻底推翻了“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一中国坚持了千年的审案原则。“零口供”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沉默权”的提出,自建国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已根深蒂固,沉默就意味着抗拒,是绝不允许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有罪假定,即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而“零口供”以及沉默权的提出,则是无罪假定,即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再用证据推翻无罪的假设,这等于将中国刑事诉讼的司法观念彻底转变。
“零口供”第一案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早在1999年就运用“零口供”原则成功办案。1999年主诉检察官陈卫国承办一起强奸案,嫌疑人刘某将邻家一妇女骗至某处强奸。在讯问中,刘某称并非强奸,而是通奸,他说两人早有暧昧关系。检察官按“零口供”的原则,先假设刘的通奸事实成立,让其举证。刘称他与被害人通奸之事,家人早已知晓,且曾为此召开过家庭会议。刘还说某日曾与被害人看过电影。检察官假设上述是事实,并着手调查,结果经查,刘的家人根本不知道通奸之事,而按刘提供的时间、地点,所提影院那几天根本未上映过刘所说的影片,从而将刘的无罪辩解排除。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