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刊登的《要登险峰谁敢签“生死状”?》一文,引来读者纷纷对此发表看法,许多法律界人士也对此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一纸“生死状”能否解决难题,让探险者敲开进入最险段司马台长城的“大门”,先得看看这“生死状”是否有效。一些法律专家认为,“生死状”只是豁免责任的一种方法,但是否有效还有待讨论。 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黄文俊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后果自负”尽管没有被明确禁止,但是,如果出了事故,司马台长城如果要豁免自己的责任,仅凭这一张“后果自负”的合同还不够。 黄文俊律师说,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司马台长城管理处只有尽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才能减轻甚至豁免自己的责任。 同其他一些旅游景点相比,司马台长城有其特殊性。首先,长城管理处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如在入口处公示介绍长城的险峻,提醒游客。同时告知游客,如果进入该地,将不在管理处安全保护责任范围内。其二,在沿途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和各种防护设施,提醒游客注意。最后,才是与游客签订一个免责合同。长城管理处如果做到了以上三点,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甚至豁免自己的责任。 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付世德律师则明确认为,在对游客开放的景区范围内,长城管理处单方面作出“后果自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如果景区对外开放,就要对景区内的游客负责,超出正常危险度的景区,原则上就不应该开放。 对于一些人执意冒险,付世德律师建议,除了立牌公示危险性外,管理处应对其说明危险情况,声明此处已不属于管理处可控制范围,由游客对管理处免责作出声明。但是不能以“后果自负”合同出现,因为这种合同形式是无效的。当然,考虑到游客利益,应当建议游客到保险公司投保。晨报记者 赵中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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