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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超期羁押中的几个错误观念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4日15:56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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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说这句话的不是普通人士,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然而,这种不能容忍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并且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顽症。今年以来,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系统加大了清理超期羁押的力度,个别地区甚至把超期羁押的责任人送上了审判席,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超期羁押从此将销声匿迹呢?我们恐怕无法做出这种乐观的判断。以检察系统为例,今年5月29日开始启动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工作,到7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系统内已经没有超期羁押的现象,但是,10月中旬,检查组对9个省进行抽查,又发现了15个被超期羁押的人。由此不难想象,超期羁押这个顽症到底有多“顽”。

  跳出司法系统内部的价值判断来看,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是司法机关在向社会“还债”。由于多年来,我们的制度设计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司法机关在行使自己的公权时,经常忽略公民个人所拥有的私权,一些执法人员更是把公权私有化,利用超期羁押这一手段为自己和利益群体谋取好处。超期羁押不仅践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其本身也构成了犯罪。因此,清理超期羁押是司法机关对自己错误行为的纠正,是“还债”,而绝不是什么“政绩”。把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做得好看成是某一级司法机关的“政绩”,是典型的错误观念。

  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的另一个错误观念,就是认为超期羁押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是客观因素的积累导致的,所以,清理超期羁押也不是短期内能奏效的。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云南某地一名法官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后,因忙于过节,把上诉状锁到抽屉里就忘在了脑后,致使上诉人无端被多羁押了15个月。有的公安机关明知抓错了人,但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脸面,保住少数领导干部的官职,就是不放人,导致含冤者几年甚至十几年失去人身自由。分析超期羁押的典型案例,我们往往看到的不是“历史原因”,而是滥用公权和职务犯罪,甚至是司法腐败。而“历史原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在执法者头脑中形成了一个自圆其说的特权观念罢了。所以,以人手不足、经费不够、案情复杂等原因作为借口,继续搞超期羁押的人和机关,其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还有一个错误观念,就是认为清理超期羁押是司法机关的“内部事务”,是做给社会看的“面子工程”,不会动真格的。如果这样的判断是真的,那的确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悲哀。但是,通过近来一段时间的观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超期羁押即使难以在短期里绝迹,但搞超期羁押的人一定不会有好下场,而清理超期羁押、打击超期羁押会成为司法机关的一个长期工作。早些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说:“超期羁押实质上就是非法拘禁。”这实际上是把超期羁押行为认定为犯罪。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出通知说,凡是故意违法导致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将受到刑事追究。这表明,清理超期羁押的确是要动真格,胆敢踩高压线的人,不会再受到任何形式的“庇护”了。

  (作者 蔡方华)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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