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梅某和丈夫双双来京打工,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业,夫妻二人挣下近百万家产。俗话说:“饱暖思淫欲”。丈夫不仅公开与一年轻貌美的女子同居,还经常对梅某拳脚相加。为了孩子,梅某默默忍受着。
去年5月,其夫谎称去东北出差,实则偷偷溜回老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其夫在起诉书中谎称她离家出走,法院便对此案进行了公告。为了不让梅某分得半分家产,其夫还向法庭诉称夫妻无共同财产。法院于2002年12月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儿子由其夫抚养。就这样,梅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爱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所有权。
拿出证据另行起诉
律师点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在程序和实体上并无明显不当。而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类情况,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也很难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其实,从情理上说,对这样的丈夫,“休”了也罢。梅某不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梅某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前夫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并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法院在审理时依法可对其前夫少分或不分财产。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梅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前夫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其前夫在与婚外女性同居时,情形严重到以夫妻相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有构成重婚犯罪嫌疑。梅某则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追究其夫重婚的刑事责任。(吴刚 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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