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继宏 转自搜狐 张某帮别人抓小偷,小偷被抡倒在地致死,虽然张某是见义勇为,但由于其行为过当,最后还是被法院判了六年。 转自搜狐 2001年10月1日16点30分左右,妇女孙某在和平区新华市场内,趁一摊主与顾人谈衣服价格之机,偷了一条价值38元的牛仔裤,被摊主发现,吓得狂奔。听见喊声,正与顾客讨价还价的另一摊主张某抬头见小偷孙某正朝自己方向跑来,他立即上前拦住孙某去路,并一把夺下裤子。惊慌失措的孙想夺路而逃,张拿起手中的裤子朝孙某身上抡去,孙被抡倒在地,鲜血顺着头发流了出来,原来裤子上的铁衣架深深扎进孙头部达九厘米。2001年12月20日,孙死亡。后来,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孙某亲属经济损失1.57万元。 转自搜狐 以案说法: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首先,张某是一名服装经营者,知道服装上衣架的质地,也知道头部在人体中所处的地位,在用带衣架的牛仔裤抡打孙头部时,对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是应当预见的,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其次,张某不具免责的法定理由。一方面,小偷孙某并不持有凶器,或存在其他对张某及他人人身存在威胁的情形;另一方面,裤子已被张某夺回,小偷孙某并没有反抗,而是逃跑,完全可以通过追、围、堵等方法将孙某抓获,并没有必要将其致伤。再次,由于小偷孙某并未反抗,张某贸然出手并致其死亡,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客观上已造成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孙某的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