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执刺伤两人 杭州一律师防卫过当被判徒刑一年
2002年4月30日10:3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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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4月30日电(黄西法 方益波)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裘国平与杭州城西花鸟工艺品市场副总经理岳某、个体业主张某发生争执,用刀将岳某、张某刺伤,西湖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裘国平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岳某因怀疑其女友陈某某对其疏远,是因为被告人裘国平在受陈的委托办理陈的离婚案件过程中,与陈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被告人裘国平心怀怨恨。2001年9月12日下午3时30分许,岳某与张某在本市文一路“鱼米之乡”大酒店喝过酒后驾车来到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贸然闯入被告人裘国平办公室内,对被告人裘国平进行质问和挑衅,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当岳某、张某用拳击打被告人裘国平时,被告人裘国平即持刀向张某、岳某捅刺数刀,致两人多处受伤。其中,张某腹部被刺伤致胃穿孔;岳某胸部、腋部被刺伤致右侧液气胸、右侧胸壁软组织挫伤伴广泛积气。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岳某被刺伤后即离开现场,驾车前往医院治伤,被告人裘国平则到派出所报案。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凶器——刀是由两被害人带来的,被告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属无过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具体情节,应当认定两被害人并未携刀到被告人办公室,更不存在被告人裘国平从被害人处夺刀后刺向两被害人的情节,因此,无过当防卫之说与事实和法律均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裘国平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将两侵害人分别刺成重伤和轻伤,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裘国平的犯罪行为是防卫过当,故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两受害人还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判处被告裘国平分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岳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1952元和19843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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