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车被抢为何私人赔 转自搜狐 原因是司机公事完后同女友上酒店开房被其用迷药迷倒后抢走小车 法院由此作出判决 转自搜狐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芳法)司机开着公司车辆办完公事后不回公司,反而带着一个女朋友去酒店开房,不料这个女朋友不是好人,在饮料里下了迷药将其迷倒,并伙同他人将车抢走。公司老板白白丢了一辆车,当然不干,于是将司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司机返还老板损失。 转自搜狐 女友下药小车被劫 转自搜狐 原告是广州一公司的老板,姓林。林先生起诉说,2001年5月6日上午8时,雇员陈某驾驶着他的小汽车外出,由于疏忽防范,导致车辆丢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他经济损失206179元。 转自搜狐 陈某则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日,他驾车到顺德执行公务,中午回到广州,在一大厦内误饮了女友给他的有毒饮料后昏迷不醒,致使小汽车被抢。案发后他立即报告了林先生,林先生也于次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陈提出,在抢劫案未查清之前,林先生的索赔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转自搜狐 疏于防范被告上庭 转自搜狐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是林先生的职员,负责开车接送客人、提货送货等工作。2001年5月6日早晨,陈被委派开车送林的儿子去佛山机场。送完人后,陈于上午8时左右回到芳村,带着一个名叫罗阿婷的女朋友去顺德玩。当日上午11时,陈与女友回到芳村,在一大厦内开房休息,小汽车则停放于大厦停车场。两人进房后,罗阿婷就在饮料内下了迷药,陈喝下后即昏迷不醒,其女友趁机取走车钥匙,将车开走。现公安机关已破案,抢劫车辆的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抓获,但被抢车辆尚未追回。另外,事故发生后,林先生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额238400元。 转自搜狐 法院判决司机买单 转自搜狐 合议庭认为,陈某虽受委派载人到机场,但回广州后与女朋友进行的私人活动并不属于劳动工作范围。他完成工作后不打招呼就使用雇主车辆从事私人活动,应视为擅自借用性质。陈在借用车辆期间,虽是因被“女友”伙同他人合谋抢劫而导致小汽车丢失,但这一风险理应由他自己负担,如转嫁给林先生,对林是不公平的。因此,陈应承担丢车造成的损失。 转自搜狐 经广州市芳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小车价格为302109元,减除保险理赔金额238400元,原告尚损失63709元。另外,林先生还支付了汽车配件的添置费用4345元、车船使用税667元、公路规费160元及为车辆遗失登报声明费用1000元和评估费用3771元。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各种损失73652元。 转自搜狐 □法眼 转自搜狐 恪守职责免遭横灾 转自搜狐 陈司机确实挺倒霉的,先被人下了迷药抢走车,接着又被老板告上庭,这7万多元的赔偿是逃不掉了。但他的答辩理由却有点荒唐,劫案没查清不等于没有责任人,他擅自开车做私事,疏于防范被人下药丢了车,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法院判他赔钱的理由。 转自搜狐 像陈司机这样由于没有恪守职责,导致民事赔偿的案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小区保安疏于防范,业主丢了东西物管就要赔偿;消费场所不注意安全措施,消费者被掏了钱包商家难逃责;学校不尽相应义务,学生遭了损失也可找它买单,等等。其实,一份职责往往对应着一份法律义务,违反职责要求往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是有心还是无心,疏忽本身就是过错。一旦造成了损失,法律才不会因为你在旁边哭着说:“这不是我干的!”就免了你的责任。 转自搜狐 阿华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