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雅称“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俗称“酒后驾车险”的新险种,甫一问世就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质疑。简单地讲,该险种涉及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者三方:被保险人掏钱投保,一旦酒后驾车对第三者造成伤害,由保险公司履行对第三者的绝大部分经济补偿责任。在该险种的“保障作用”之下,被保险人出险后可以减轻相当大的赔偿责任(用一名打算给自己丈夫投保的女士的话说就是,“既然能够用保险来减轻一些经济压力,何必不呢?”反之,如果对被保险人没有好处,他当然不会花钱投保),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经营收入,受到被保险人伤害的第三者可以“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说得好听点,真像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三赢格局”。
不过,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监会,还是其他方面的赞成者,似乎都没太好意思把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两方的“欢喜”所在点透。他们一再强调的是,由于有了酒后驾车险,那些在酒后驾车肇事者的车轮下非死即伤的第三者,一转身就从受害者变成了可以“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的受益者。他们为第三者的利益考虑得不可谓不周全,但他们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最重要的一点:在上述“三赢格局”中,被保险人付出的只是每年2000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自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那些几乎就要被认为是酒后驾车险的最大受益者的第三者,却往往要付出健康受损甚至生命消亡的惨重代价!第三者即便能够“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他们也永远都只可能是受害者,因为经济补偿不可能消弭他们受害的痛苦,不可能换回他们的健康和生命。
除非恶意骗保或诈保,每个购买保险的驾驶员都不希望出险,但酒后驾车险与其他汽车险种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他险种涉及的险情大多是难以预料或控制的,而酒后驾车险涉及的险情却是可以从根本上进行预料或控制的———这个“根本”就是,驾驶员根本就不能酒后驾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好坏之分,但技术再差的驾驶员驾车上路,他也大致可以算是一个基本理性的人;而一旦他酒后驾车,他就(至少是暂时)丧失了基本的理性,变成了一个极端漠视他人生命的危险分子。一个贪杯的驾驶员,他的理性和责任感是很淡薄的,他如果购买了酒后驾车险,他的理性和责任感只会进一步流失向一个可怕的结果。交管部门严惩酒后驾车行为,就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一个多少有点儿理性的人变成一个理性丧失殆尽的危险分子,这相当于要防止一个正常人因变坏而行凶杀人;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则相当于替行凶杀人者承担为被害者料理后事的责任,为此他们向每一个正常人兜售新设计的险种,他们的广告语是:“买一份××险吧,没准儿你哪天就变坏杀人了呢!”……精明的商业设计方案中,冷酷的血腥之气依稀可辨。
“酒后驾车险”到底要保谁的险,答案应该是很清楚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