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记者挑战恶意诉讼一审胜出 被告需赔3万多
2002年8月25日22:2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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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沙8月25日电(萧琳琅)记者挑战恶意诉讼案,在经历11个月时间的等待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8月22日,衡阳日报社记者甘建华接到了衡南县人民法院 (2001)南法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费某需承担因恶意诉讼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3万余元。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刊登了甘建华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 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孰料其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的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某同名偶合。徐某、费某夫妇自动对号入座,故意捏造事实,在明知道甘建华根本不可能了解他们的“隐私”的情况下,执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甘建华列为第三被告,要求他与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社共同赔偿其39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衡阳市城北区法院(现更名石鼓区法院)判决徐××、费××胜诉。虽然在2000年3月底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湖南日报社及甘建华胜诉,但徐××、费 ××夫妇的恶意诉讼及原案一审恶意审判枉法裁判,留给甘建华心理上的阴影、情感上的伤害久久挥之不去。
时隔一年半之后,甘建华于2001年9月20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甘建华指出:“徐××、费××二被告此前的恶意诉讼已对本原告构成侵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本原告为此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与二被告的错告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义务。”他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28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费用。为支持诉讼主张,他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
被告徐××、费××夫妇在向法院递交的书面答辩状中,称原告诉状所称“恶意诉讼”一词本为子虚乌有,纯系原告为自身炒作需要而杜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纯系异想天开,请法院对其诉请依法判决驳回。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费某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被告徐某、费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甘建华的侵权。判决被告徐某、费某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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