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崔丽)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一规定终于获得法律确认。经过四次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近乎全票获得表决通过。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继续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一些修改。对于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规定的立法宗旨,有委员提出,维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本法立法目的之一,因此建议此条修改为: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认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等行为的,规定由审批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还有农业法修订案、草原法修订案、刑法修正案(四)和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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