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辆灰色林肯大陆轿车,论品牌、款型都不错,跑的公里数也不算多,来自沈阳的张女士来沪后就相中了这辆二手车,谁知18万元一脱手,取车当日就发生抛锚修理事件,后又发现该车早已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此时,张女士才顿悟白纸黑字的合同里面所隐藏的风险。日前,普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 2000年7月,张女士和上海振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产权转让协议书》,车价18万元,牌号沪A-B9666,该车的转籍及费用由买家自行负担。协议同时约定:如果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发动机号,或当地车管所出具证明不能上牌的,振祥公司全额返还车款,双方所签协议无效。7月28日,张女士试开后付清车款取走了车。谁知,车当天就在路上抛锚,为此张女士花去了拖车费、修理费41000元,振祥公司得知后为她付了7000元。车是修好了,振祥公司却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直到11月,张女士到公安局车管处查询,才发现这辆林肯车的权属不“干净”。原来,该车车主是某国际集团驻上海办事处,因为欠款案件涉讼,在审理阶段车辆被闸北区法院查封,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但该集团却在5月16日将查封车辆以12.5万元卖给振祥公司,振祥公司又转手出卖。张女士即起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返还车款,赔偿利息损失和汽车修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强制措施已被撤销外,不得随意处分。现本案争议车辆虽然是被告振祥公司从原车主处转让而来,由于取得不合法,其并未获得车辆的产权,因此其与原告张女士的车辆产权转让协议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被告方,被告应返还原告车款,赔偿利息损失,原告将车辆返还被告,至于修车款的赔偿请求,因双方在交接车辆时原告已进行验收,当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其后的损失不属因无效合同而引起的直接损失,所以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 华碧芳 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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