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就是罗文火焱带薪坐牢的有关证据 |
四川在线消息 近日,南充市民李先生向服务热线反映,原南充市聋哑学校(现南充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罗文焱因为经济犯罪而被判入狱,按规定本应执行“双开”,但奇怪的是他在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工资、奖金和岗位津贴达3年之久,其间的5次工资调级也照常进行,甚至还每月报销电话费,真是令人费解。
2月14日,记者赶赴南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证实,1999年9月28日,原南充市聋哑学校(现南充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罗文焱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1万多元、挪用公款8万余元)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刑期为从1999年10月9日起至2002年4月5日止。(1998年3月25日《南充日报》对本案侦查有公开报道)
按照人事和纪律检查部门的有关规定,被判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从宣判之日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其作为党员、公职人员享受的权利自然撤销。
然而,从1998年3月被收审羁押到2002年7月,罗文焱不但跟其他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一样工资照领,而且在5次调资晋级时也同其他教师一样照升不误。记者在一份1998年6月10日填制的“南充市聋哑学校职工工资表”上看到,罗文焱当时的固定工资是299元,10%工资是30元,活工资是141元,特教津贴49元,教龄补贴10元,加上地方补贴52元,罗文焱当时的应发工资是581元。而罗文焱入狱不久后的1999年12月,工资已经大有“长进”。记者在南充市聋哑学校1999年12月填制的工资发放表上看到,这时罗的固定工资是422元,10%工资42元,活工资199元,特教津贴70元,教龄补贴10元,医药费15元,当月应发工资是758元。
据知情人证明,在由学校发放工资的这段时间里,罗文焱的工资都是由他的妻子伍某签字代领。这期间罗还和在任学校领导一样,每月报销数十元手机话费,还分得一套110平米的住房。
从2000年7月起,南充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统一由南充市财政局负责。该市财政局工资结算中心的资料表明,直到2002年7月,罗文焱一直在财政部门领取工资和各种津贴。记者在该市财政局工资结算中心的资料上查明,罗在2002年7月,其固定工资已经是464元,活工资是199元,岗位津贴已涨至80元,当月罗文焱的应发工资是743元。
一些罗原来所在学校的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此情况后深感气愤。一位教师说,该市财政困难,全市9个区县中就有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各区县都有扶贫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都在为能按时发放教师工资而努力,而一个因贪污被判刑的犯人却一直在领着早应该注销的工资,而且时间长达3年之久,如此荒唐的事情真是令人不解。
给犯人发工资责任在谁
南充市的知情人诘问,为什么当事人在被判刑入狱整整3年期间,仍堂而皇之地领着工资?本应及时作出的处理为什么迟来了三年,以至于直到当事人刑满释放数月后才得到应有的处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财政局:以前没有收到有关决定
2002年9月10日由南充市特殊教育学校申报,该市人事局审核的“人员增减变化通知”显示,罗文焱被减去的原因是“开除”。而该市教育局作出开除公职决定的时间是2002年5月24日。
据该市财政局工资结算中心证实,这份决定是在2002年7月底才送达他们那里的。而此前,他们是根据市教育局报上来的名单予以发放的。接到市教育局的开除公职决定后,财政局从2002年8月起,就停止了对罗文焱的工资发放。
教育局:责任在学校
罗文焱被判刑后,为什么迟迟没有开除其公职?南充市教育局人事科一位李姓工作人员称,“当时教育局面临机关作风整顿,涉及机改后班子改建的问题,所以开除文件没有作出。”
另外她认为工资没有及时停发的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是学校造的工资表报上来的”。但已发放的款项是否应该追缴或者已经追缴以及由谁追缴等问题她都以“具体情况不清楚”拒绝作答。
学校:发的是困难补助
2003年2月14日,记者在南充市财政局看到一份《关于撤消罗文焱工资账户的报告》,落款单位是“南充市特殊教育学校”,不过报告时间是2002年8月6日,罗文焱已经刑满释放的数月后。该校校长胡民拥解释说:“我们给罗文焱发的是困难补助,因为他还要赡养80多岁的母亲,我们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这种说法立即遭到了有关知情人的驳斥,困难补助哪能造出工资表,由财政部门发放呢?
纪委:教育局有责任
南充市纪委则另有说法。据具体办理罗文焱一案的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的工作人员介绍,“案子判了后我们就已经对此(带薪坐牢)作出过处理了,还专门派人追问过市教育局,但不知怎么回事还在领。据说教育局也曾派人到学校去督促过,但他们给我们的回答却很含糊。直到2000年搞‘三讲’的时候我们还追问过,那时才落实的。”当记者告诉他,直到2002年7月,罗文焱都还在领取工资时,他大吃一惊,连说“这怎么可能?”
这位工作人员还明确表示,“以前所发放的工资应该追缴,具体的督促者应该是市教育局。”因为“纪委已经给教育局出了督促解决的原则性指示,教育局就应该将相关事情一并处理,否则就是默认这些事情的存在。从这一点来说,市教育局是有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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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四川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了解到,根据1984年《四川省人事局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中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以上刑罚的,应办理开除手续。该文件同时说明,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堵一堵财政资金的漏洞
张春林
根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以上的人员应该开除,更不能领取国家工资,这样的道理,相关部门不会不知道。可为什么不及时作出处理,以致出现带薪坐牢的怪事呢?这恐怕不能归结为工作的疏忽吧。像这样的违规操作,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应该受到严肃处理。
出现像服刑人员领工资这样的财政漏洞,不仅非法转移了财政资金,而且会对财政工资支付工作不利,进而影响到一些单位职工的积极性。
另据笔者了解,其他地方也出现过死人领财政工资、未成年人冒名领财政工资、一些事业单位截留辞职职工财政工资等现象,这些都是财政资金的漏洞。之所以出现这些漏洞,除了一些经办人员不顾党纪国法有意为之之外,有关部门负责人管理不严也是重要原因。
财政资金不是“唐僧肉”,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吃一口的。我们的财政并不宽裕,即使十分富足,也不能违规操作。严防财政资金漏洞,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希望各级各部门都能够严格管理财政资金,用好财政资金,让类似带薪坐牢的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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