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发言 “即使从道义的角度讲,也应该给梁氏夫妇一个安慰。不管商家使用电梯是否合法,检验是否合格,但该电梯周边存在着安全隐患却是不争的事实。作为商家,应该正视已发生的悲剧,应该以人性的态度面对,因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只能说‘检验合格’本身是有问题的。” | 人民陪审员杨剑昌在庭审中表示 |
2002年4月1日,梁云山、黄秀霞,这对痛失爱子的夫妇诉深圳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洪湖店、深圳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人身伤害一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已备受瞩目的“4龄童坠下商场电梯致死”案因人大代表的参与而更加引人注目:两名人大代表以人民陪审员身份进入此案合议庭,坐上审判席参与审判(不只限于监督),这在深圳尚属首次。而此前好百年方面曾向法院申请作为人民陪审员之一的罗湖区消协杨剑昌回避,但法院坚持要杨陪审。 事件回放 据法院宣读的“事实认定”:2002年1月5日晚7时许,梁云山和妻子黄秀霞带着刚刚4岁半的儿子梁耀民去深圳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洪湖店的4楼购买家具。黄秀霞挑完家具后去付钱,让丈夫带着儿子先下楼等。梁云山就带着儿子从4楼乘坐扶手电梯到了3楼,在3楼转弯处,梁云山接了一个电话。等他接完电话后,却发现儿子已经不在身边。他连忙回到4楼寻找。而此时梁耀民已经从3楼坠下,先坠到2楼的广告牌上,后弹落到1楼扶梯上,当场昏迷。孩子立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无人亲见孩子是如何坠楼的,但经法院调查,好百年洪湖店3楼扶手电梯扶手处与3楼旁边的栏杆之间有14厘米的空隙,3楼栏杆处,紧靠栏杆有若干供顾客休息的椅子,椅子靠背边缘距离栏杆平均高度只有26.5厘米。梁云山夫妇认为,孩子是从电梯扶手与栏杆之间的缝隙通过并坠下的。 | 原告梁氏夫妇在庭审中一直低垂着头,妻子黄秀霞掩面啜泣,丈夫梁云山则神情木然。 |
事发后,按梁云山夫妇的说法,好百年方面从未主动与他们联系以示慰问,而且几次协商均无结果。最终梁云山夫妇将深圳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洪湖店、深圳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人民币12.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赔偿8万元。 在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律师各持己见,据理力争。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梁云山夫妇一直低垂着头,梁云山神情木然,黄秀霞则是止不住掩面啜泣。 辩论的焦点始终集中在“孩子的死亡过错在谁”,而当被告方律师连续向梁云山夫妇发问的时候,梁云山的回答已经有些语无伦次了。 原告方代理律师声音略带哽咽地向审判员解释,孩子的父母自孩子死后,一直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在开庭前他们就不想到庭,在庭上又曾想中途退庭。 被告方表示,他们对孩子死亡的悲剧也深表遗憾,并一再重申可以给予合情、合法、合理的补偿。 原告:商场没做好安全防护 商场扶手电梯周边安全防护没有做好,电梯扶手与栏杆之间有很大缝隙的地方没有封死。 原告方指出,商场扶手电梯周边安全防护没有做好,电梯扶手与栏杆之间有很大缝隙的地方没有封死,疏忽大意,未意识到会产生摔死孩子的后果,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梁耀民的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被告方当场出示了商场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标牌,上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制”的字样,及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准用证专用章,证明商场使用的扶手电梯是经过年检合格后才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得当,不存在安全隐患。合法情况下使用电梯怎么能算是违法行为? 针对被告出示的合格证明,原告方首先对商场的电梯是否有深圳市技监局确定的有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提出质疑,然后认为电梯检验合格并非代表电梯的周围附属安全设施完备。原告方还称,商场在事发后,在缝隙处增设了护栏,实际上是已经认识到原来存在安全疏漏。 被告方辩称,好百年只是租赁者,该电梯的所有维修、安全养护等都由开发商负责。 被告: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 被告方代理人称赔付8万元是出于人道考虑。 |
二原告在商场中未尽到最基本的监护责任,疏忽大意,致使其子梁耀民长时间脱离监护。 被告在答辩中称,二原告在商场中未尽到最基本的监护责任,疏忽大意,致使其子梁耀民长时间脱离监护,独自一人乘坐电梯。而梁耀民坠楼后,商场员工四处寻找,并且通过广播寻找,也未能找到孩子家长,直到孩子被送到医院抢救后5分钟,孩子父母才出现。 被告认为,两原告疏于监护责任才是梁耀民死亡的直接原因。 梁耀民是一个年仅4岁半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心智发展尚不健全,对周围的事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感知,也不具有成年人所具有的危险认知观念,他单独活动时会时时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此,他必须时刻受到家长的监护。如果二原告对梁耀民进行了有效的监护,就不会出现梁耀民坠楼身亡的悲剧。 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照片,证明商场门口张贴的警示牌明确警示顾客“未成年人进入商场必须由家长陪同”,在电梯的入口和出口处均张贴有禁止儿童单独搭乘电梯的图示。但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警示标志是商场事后补加的,不具真实性。法庭最终未认可此项证据。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并不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而是商场3楼电梯转弯处有一大柱子,挡住了孩子父亲的视线,仍是店方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造成的。 原告方最后关头同意调解 “如果再拖下去,梁氏夫妇非疯不可;案件本身带给梁氏夫妇的打击,远远大于赔偿金额。” 辩论结束后,法庭进入调解阶段。 在庭上一直强调不调解的原告一方,在最后关头忽然同意法庭的调解,而一再坚持己方对该起事件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被告方也表示愿意法庭调解,这多少有点出人意料。而就在答应同意调解之时,记者注意到,原告梁氏夫妇的头埋得很低,声音哽咽,而被告方却不经意间露出一丝微笑。 事后,原告律师董炫告诉记者,由于受不了被告方在庭审中的狡辩和冷酷的逼问,原告在庭审中就多次表示要离庭。董说:“如果再拖下去,梁氏夫妇非疯不可。因为原告担心,即使法院判决胜诉后,按照被告方一贯的态度,也可能上诉。”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原告才在最后关头选择了调解,以期望能够尽快了结此事。“因为案件本身带给梁氏夫妇的打击,远远大于赔偿金额,再多的赔偿又有什么用?悲剧毕竟已经发生了。” 事后,本来想直接向梁氏夫妇求证的众多记者,都遭到梁氏夫妇的拒绝,在他们扭头避开紧追不舍的记者时,记者在旁听到,梁氏夫妇几近哀求地说:“你们放了我吧,不要再提这件事了,我们实在受不了了。” 大约15分钟后,法院再次宣告开庭,宣读调解书: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法院调解如下:被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具有限公司洪湖分店及深圳市好百年家具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8万多元(原告要求赔偿12万多,而以前在寻求与被告方调解时被告方只给2万)给原告作为补偿。 双方律师庭审后仍在争论 “我们是合法使用电梯,不存在违法使用,更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没有责任你们愿意拿出8万多元作为补偿?” 随着惊堂木的清脆声,该起案件似乎已锤落音定,但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在庭审后的再次短兵相接,却预示着关于本案的争论实际上还了犹未了。 在宣读完毕后,双方律师为究竟该谁负责任又争吵起来。正如庭审中一样,被告方律师仍旧举着有关电梯使用及维护方面的几个国标侃侃而谈:“我们是合法使用电梯,不存在违法使用,更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原告律师立即对此进行了反驳:“没有责任?没有责任你们愿意拿出8万多元作为补偿?” 面对调解的结果,原告方律师董炫表示虽不尽如人意,但只要能尽快让梁氏夫妇走出该出悲剧,减轻原告梁氏夫妇的伤痛,从这个意义上讲,她是赞同的,“而且从调解结果的数字来看,基本上也满足了原告的诉求。” 从调解的情况来看,结果与原告方的诉求相差不大,但面对调解的结果,被告方律师邢顺伟喜形于色,并一再坚持被告方完全没有责任,这8万多元仅仅是出于人道、社会责任及道义而为的。对此,原告律师说:“被告方不管是在庭审中的强词夺理,还是庭外的死不认错,都会给原告带来伤害,因为原告方要求的不仅仅是10多万的赔偿金,更多的则是想讨个公道。” 虽然该起案件通过调解得以解决,法院也没有判定谁应当负责任以及该负多大责任,但案件之外,带给所有人的思考则是: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作者:李武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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