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飞 转自搜狐 辽宁海城市3000名学生饮用豆奶中毒事件发生后,海城市政府专门成立的“3·19”领导小组下发了一份《服用学生豆奶患者的就诊办法》。《办法》中规定所有中毒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三家医院就诊,需要转院的必须经市中心医院同意。最后《办法》中赫然写道:“未经市中心医院同意擅自去外地医院就诊者,后果自负。”(4月9日《沈阳今报》) 转自搜狐 海城市“3·19”领导小组的这份《办法》简直是岂有此理。“3·19”领导小组有什么权力限制公民择院就诊的自由?健康权是不容侵犯的公民权利,因此,公民有自主选择医院与获得满意医疗服务的自由。择院就诊是公民的绝对权利;作为政府有关部门,“3·19”领导小组可以向公民提出建议,推荐就诊医院,而绝对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公民必须去哪一家医院就诊,更不能用强制性措施对公民的自由权利进行直接限制。但是,面对3000多名中毒的学生和几千个伤心的家庭,“3·19”领导小组不但以生硬的规定限定了就诊范围,更借用学校的力量围追堵截进京求医的家长。这难道不是赤裸裸地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 转自搜狐 指定的医院究竟能不能向患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如果能够,那么孩子的家长当然不会舍近求远地转院就医。然而,“3·19”领导小组指定的三家医院根本无法缓解患者与家长们的痛苦。3000多名不同程度中毒的学生需要得到及时救治,可有限的医疗资源根本承担不了如此重负。于是,床位不够,患者只能就地坐卧;医生护士不够,家长只好充当护理人员;查不出中毒原因、开不出药方,孩子们只有自己忍受痛苦———为了挽救孩子的生命,转院分明是家长们万般无奈的选择,可有关部门却以冷冰冰的文字堵死他们最后的期望。 转自搜狐 对于劫后余生但仍受中毒折磨的孩子与伤心欲绝的家长,有什么“后果”需要自负?所谓“后果”到底是些什么?按照校方威胁学生的说法,如果家长们不遵守《办法》,带孩子转院就医,“后果”就是孩子被学校开除。然而,如果家长们遵照“3·19”领导小组的指令,留在指定医院,得不到及时救治的孩子固然不会被学校开除,但“后果”却可能是孩子失去健康甚至生命! 转自搜狐 最后,作为整个“3·19”学生豆奶中毒事件的受害者,为什么需要“后果自负”?我们都知道,无过错者无责任,孩子与家长都是无辜受害者;饮用豆奶的孩子没有过错,却要承受痛苦与生命危险;家长们不过是想给孩子找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自然也没有过错,却要以孩子失学为代价。既然没有过错,又何以要承担责任?“3·19”领导小组的职责在于调查与追究中毒事件的责任者,但其下发的《办法》却莫名其妙地将“后果自负”四个字强加在受害者的头上,实在匪夷所思。 转自搜狐 3月19日发生的豆奶中毒事件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中毒学生还没有完全摆脱危险,有关单位却抛出了这么一份《就诊办法》。或许《办法》的制订者们真的认为自己有能力保证孩子的安全,又或许他们觉得家长进京就医影响不佳,然而不管他们出于什么样的目的,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在他们的目的与孩子们的生命之间,后者的分量显然太轻了。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