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河湾劳教所七大队的管教区内设有六间夫妻同居室,统一的灰色外墙装饰。只有看到走廊玻璃外铁栅栏窗和黑糊糊的铁门,才会想到,这地方并不是十分自由。依照该劳教所实行的“夫妻同居”措施,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在这里与家人享受天伦之乐。同样的措施不久前在南京监狱也开始实行。这个措施经媒体公开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同意者认为此举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而反对者认为对服刑人员如此优待不啻于纵容犯罪。我们在通过网络、记者采访征求意见的同时,也采访了专家对此的看法。
监狱新措施改善服刑条件
今年4月27日,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监所科徐检察官向当地媒体透露:南京监狱已设有允许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凡管理等级为A级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犯人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可与其家属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时间从晚7时至次日早晨7时。此举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据悉,目前国内大部分监狱都有类似的“特优会见室”,而其他的“优待措施”也不断出台。据报道,北京清河监管分局开设了超市、餐厅和团聚楼。餐厅有50张桌子,可容纳200人就餐,就餐的罪犯或者属于宽管罪犯,或者是近两年受到监狱不同奖励的罪犯。 二层的团聚楼共有16个夫妻团圆的单间,里面有电视和茶几,粉红色的床上用品透着浓浓的人情味。已婚罪犯如果表现良好,只要提出申请,每月即能享受一次特殊待遇。(整理/赵晓秋)
劳教人员都争取入住“夫妻同居室”
武汉河湾劳教所“夫妻同居室”投入使用的时间是1997年7月1日,至今已延续经年。夫妻同居室的墙壁上挂有“管理须知”。对入住者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入住者必须具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要绝对保证是受教人员的配偶。“夫妻同居室”作为一种奖励措施, 受教人员当中,根据学习、劳动、卫生、纪律等项目,定期评分,会分成“宽管”、“普管”和“严管”。享受“夫妻同居室”的受教人员仅限于宽管级,也就是表现好的。受教人员要先提出书面申请,管教干部根据其表现及评分情况,审核同意后报所领导批准。
可以说,劳教人员夫妻同居并不是新鲜事。在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就能找到相关规定。该规定第八章第52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
武汉河湾劳教所的“同居室”约有15平米左右,分隔成三个区域。最里面是一个卫生间和盥洗室,安装有淋浴喷头;中间一小间放着双人床,上面摆着被褥、枕头。最外侧是个小小会客室,一张桌子,两把椅子。给人的感觉像普通的招待所。“夫妻同居室”实行收费管理,价格是每晚30元左右,收的主要是服务费用。每次床单、被褥都及时更换、清洗。同居时间是每晚7时到次日早晨7时,家属晚餐由劳教所免费提供。目前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仅限男受教人员。前来入住的均是妻子,采取避孕措施是要求他们不要忘记计划生育的政策。女受教人员尚不具备设立“夫妻同居室”的条件,因为,女受教人员怀孕后,根据相关法规,要解除劳动教养。
记者征询了一个劳教人员的意见,他说,刚被劳教时,挂念妻儿,情绪不稳定,感到十分寂寞。“夫妻同居室”让自己体会到亲情,现在只想好好表现,争取早点出去。很多同队受教人员都很羡慕自己,都想积极表现,争取入住“夫妻同居室”。(文/《武汉晚报》记者 刘丰 摄/金振强)
社会观点
质疑“夫妻同居室” 监狱怎能失去威慑力
监狱是干什么的?罪犯是什么人?监狱是监禁罪犯的处所。罪犯一般是有严重损害公众或其他公民利益行为的人。把罪犯投入监狱,剥夺他们作为正常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令他们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可使其意识到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还可达到杀一儆百、警示他人的作用。
假若犯人权利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监狱必将失去应有的威慑力,不仅不利于防止犯罪,造成犯人之间不公平,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受害方也不公平。
不论何种犯罪,肯定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或个人利益。如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可能是身体伤残或生命消失等,而一句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无底线地放松对犯罪人行为的惩处,表面上为减小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实际却无法平息犯罪受害方和公众的愤怒。
监狱代表着威严,关在里面的犯人与普通公民相比,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可比性,其权利受到限制,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人们的普遍愿望。监狱是监禁、改造犯人的地方,惩罚是监狱的本质要求。如果无限度放宽犯人的权利,使监狱丧失了最基本的威慑力,成为罪犯不再害怕的场所,那么法律的强制性将无从谈起。
——据《中国青年报》
怎能让犯人 在监狱“过家家”
贩毒谁都知道是死罪,但前赴后继,原因是巨额利润,如果毒品一文不值相信也就自然没有毒贩。同样,如果罪犯在监狱可以享有普通人的天伦之乐,那监狱的惩戒作用不也大大减弱了吗?试想这是什么样的后果?
至于对犯人的教育感化,我觉得减刑就是最好的方式,用罪犯的悔过减轻对他的惩罚时间。但惩罚本身的戒律万万马虎不得。
——网友
监狱里的“夫妻同居”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原来只是作为激励犯人改过自新的手段,最近却大有普及之势,而由此而出的诸如尊重人权、人道主义、亲情感化、国际接轨等一套套理论依据也受到很多人的极力吹捧,让犯人们在监狱里“过家家”似乎成了一件合情合理的大好事。
——网友
罪犯也是人 同样具有人权
罪犯也是人,同样具有人权,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权利和他们残害的受害者根本没有区别。 能够保护罪犯的权利才能证明一个社会的进步。
——网友(整理/赵晓秋)
一条监狱措施引发争议
专家观点
夫妻同居室的设立是监狱改革的进步
对于国内一些监狱、劳教所实施的“夫妻同居室”的做法,我个人认为这是我国监狱改革的一种进步。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有这种所谓的“夫妻同居室”,比如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母子监狱”、“夫妻监狱”。从学理上讲一座文明、现代化的监狱应该与国际接轨。
如今,从国外到国内,都普遍提高了对服刑人员人身权益的重视程度,如对犯人居住权的改善。目前国内的某些监狱只是把夫妻同居权作为一种奖励措施来实施的,而在国外,夫妻同居权是犯人应有的一种权利。我国对服刑人员进行奖励也不是盲目的,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和积累分是给予“夫妻同居权”奖励的前提条件。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法律执行惩罚制度,强调一定的法律威慑力。但也不能因为是犯人就把他不当人看。
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隔离封闭关押,容易导致人在心理和生理的一种“变态”,所以我国的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有通信、会见的权利,监狱也组织服刑人员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而夫妻同居室则是对这种权利的肯定和提升,可以使已婚的服刑人员从心理和生理上得到正态恢复,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我们改造犯人的目的就是让他(她)重新做人。惩罚、教育、挽救一直是我们刑罚的指导思想,其中以教育挽救为主,并应该争取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家属的积极配合。通过家属对其的关爱,暗示其并没有被家人、社会所抛弃。对已婚的服刑劳教人员奖励“夫妻同居权”这比说多少话都管用。对服刑人员人格和尊严的尊重是犯人回归社会和社会犯罪再防治的必要。至于对由夫妻同居权引起的生育权问题,目前学术界仍在回避这个问题,监狱系统也没有给予正面的答复,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国的监狱改革还是比较谨慎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美英
服刑人员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权。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没有剥夺。一些监狱设立的夫妻同居室也没有超过监戒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在实践中可以尝试。对在押人员的改造更需要用亲情感化、帮教。设立夫妻同居室是改善服刑人员人性待遇的另一种改造途径。由于夫妻同居室的特殊性,不能对其进行监管和监视,对由此引发的生育权的问题,在制度上还应研究,比如事前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等,为了下一代的良好的成长环境考虑,生育权问题还应慎重。
——广州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亚刚
设立夫妻同居室应有条件不能成为夫妻店
夫妻同居室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的家庭和婚姻,但由于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这种权利的享受应有限制条件,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改造表现好的已婚服刑人员的一种鼓励其重新做人的奖励措施。虽说服刑人员仍拥有民事权利,但由于他(她)已经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其民事权利也就无法实施。监管部门对犯罪情节较轻,改造积极,表现优秀的服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和放宽处罚,对犯人、犯人家属以及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只能作为鼓励改造的手段,不能普及,不能成为夫妻店。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教授巫昌桢
各个省市监狱、劳教部门的管理和制度是有差别的,虽说对合法夫妇的同居权是已婚夫妻人人享有的权利。但它仍包含一定的奖励制度在里面,借以敦促其转变和改造。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和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没有涉及这一方面。从对服刑人员管理角度讲,这应该是部分省市监狱、劳教部门的一种工作方法问题。把服刑人员分为等级,这也是工作方法问题,没有合不合法的争执。目前它只能作为一种奖励措施而存在,不可能固定下来成为法律条文,你还要考虑服刑人员伴侣的权益问题吧。单就场所,就没有可行性。作为奖励措施来讲,夫妻同居权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有好处的,但不能普及,我们反过来想,如果已婚的服刑人员都享有夫妻同居权的话,会产生混乱的,毕竟无论监狱还是劳教所都是特殊单位。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某律师
■文/本报实习记者 赵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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