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王 佳)昨天,女游客在圆明园公园被杀一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因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坚持认为“刘某某被杀的后果,不是圆明园管理处的行为所致”,且不同意调解,此案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无果而终。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管理机关是否要对发生在圆明园内的刑事案件承担责任。原告杨某表示,去年8月,其妻子刘某带着两个孩子到圆明园公园游玩,后刘某在公园的著名景点大水法附近被人杀害。经法医鉴定,刘某是因为他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认为,其妻子的死与圆明园公园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存在重要关系,尤其是大水法景点附近一人多高的荒草、该处无安全警示牌、公园内无治安人员巡逻等存在直接关系。该管理处作为提供服务者,其与购买门票进公园游玩的刘某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保障刘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被告并未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491357元。
法庭上,只有圆明园管理处的两名代理律师参加诉讼。他们认为,圆明园的一草一木都不能随意清理,荒草也一样,且在门票上已注明游客要注意安全,所以景点大水法附近就不需要立安全警示牌。更主要的是,目前此刑事案件还未侦破,案件具体情况还未知,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此案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理。而且,女游客刘某某被杀害的后果,不是圆明园管理处的行为所致,因在案发后,管理处已“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帮助报警、看护两个小孩等。为了证明圆明园公园是一个安全场所,他们还拿出一系列证书,证明其曾在去年被评为“社会治安管理先进单位”。
因圆明园管理处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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