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从昆明至西安的K166次列车上,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当时警长宋继勇正在值班,一个列车员向他报案,说在9号车厢里,一位旅客丢失了行李,正在车厢里四处寻找。听到这一情况,警长宋继勇带领值班乘警直奔9号车厢,找到失主,失主称其丢失的手提箱里有两万元现金和其他一些物品,宋继勇意识到这是一起大的盗窃案,毕竟两万元钱不是一个小数目。宋继勇立即带领乘警在车厢里展开严密搜查,可小偷最终逃之夭夭,但是,丢失的行李却在8号车厢的一个座位底下被发现,行李失而复得,失主激动万分。
基于对工作和乘客的认真负责,宋继勇要求失主打开行李包,看看是否少东西了,同时作办案记录,失主却称已经打开看过了,东西都在,不用再开了。为了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宋继勇坚持要求失主把包打开,失主就是不同意,并拿出自己的军官证,称自己是一名武警战士,都是自己人,就不必麻烦了,面对态度坚决的乘警,失主一会儿说包里面有女人用的东西不便打开,一会儿说密码忘了,打不开,所有这一切都引起了乘警的警觉。
对列车上发生的这一情况,宋继勇一直和西安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保持着联系,大队的领导指示一定要把包打开,弄清事实,防止失主报假案,并确认一下该旅客是否是包的主人。
接到上级指示,宋继勇等四人把该旅客带到9号软卧房间,用螺丝刀强行把包打开,结果发现一次偶发的盗窃案引出特大毒品走私案,包里竟装有6块用黄胶带缠裹的海洛因,重达2100克。
与此同时,接到这一情况的乘警大队立即指派指导员马建安带领一路人马,前去接应,把包的主人钟明和其携带的毒品押至西安。随后,西安铁路公安刑侦支队派侦察员和乘警一起从钟明家中搜出1000克毒品海洛因。经过审讯,钟明如实交代了伙同他人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从武警战士到毒贩子
“5-18”毒品走私案的主犯钟明于1989年应征入伍,成为云南边防总队的一名武警战士,因成绩突出,曾被任命为云南瑞丽边防站站长,后被调至武警西安支队,2000年年底退出现役。
据钟明交代,2000年年底,他退出现役回到地方,踏入纷繁复杂的社会。2001年年初,他认识了西安黑道上的丁庆华,丁庆华提出利用钟明以前当过武警的便利条件做毒品生意的想法,正苦于发财无门的钟明立即就答应了丁庆华的要求。
2001年3月中旬,钟明和丁庆华携带由丁庆华筹集的购毒资金12万元,从西安飞赴云南,钟明找到他在云南当武警期间认识的当地人闫春华,在闫春华的介绍带领下,钟明从缅甸籍华人刘永华的手中买得毒品海洛因2100克,随后,钟明和丁庆华一起把毒品带至西安,由丁庆华销售。这一次,钟明从丁庆华手中拿到2000元钱的报酬。
面对如此轻易到手的金钱,钟明忘记了生命的珍贵,而他走私毒品也一发不可收。据交代他们曾先后贩毒6次,毒品数量高达11公斤之多,司法机关掌握的只是其中的3起。
据钟明交代,在他走私毒品过程中,他每次都充分地利用了自己的武警身份,从西安到云南购买毒品时,带上武警制服和军官证备用,买到毒品后,他穿上制服,携带毒品,这样就不会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就这样,从来没有贩毒经验的他,竟能连续6次顺利地走私毒品而不被发觉,这次如果不是因为行李被盗,他肯定会再次漏网。
钟明被捕后,为了立功赎罪,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争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他协助公安机关成功地抓捕了同伙丁庆华和走私毒品的介绍人闫春华;为了再次立功,钟明和公安人员共赴云南诱捕他的上线刘永华,最终因刘永华的狐疑狡诈,抓捕没有成功。
2002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对本案审查后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16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西安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钟明向法庭如实陈述了他伙同丁庆华走私毒品的全部事实,而丁庆华却彻底翻供,对他以往向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全部否认,并说公安机关对自己有刑讯逼供行为。控诉方向法庭出示了钟明在贩毒时穿着的武警制服以及其使用的军官证等大量的证据,针对丁庆华的翻供,公诉人还举出了丁庆华在贩毒时使用的戥子秤和小灵通手机一部,并出示了丁庆华使用该手机和毒贩子进行毒品交易的通话清单,用以证明丁庆华伙同钟明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钟明伙同被告人丁庆华共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6994.5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闫春华参与走私毒品海洛因2100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
2002年5月19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丁庆华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钟明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闫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说法一 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
钟明被判了无期徒刑,应该说钟明所犯的罪行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是不是我国法律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就必须从轻处罚﹖
王建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关于立功表现,《刑法》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的线索从而可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构成重大立功,就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钟明协助公安机关成功地抓捕了同伙丁庆华和走私毒品的介绍人闫春华,就本案而言,属有立功表现,对于钟明的判决也正是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说法二 严厉处罚毒品犯罪
我国法律对于这种严重的毒品犯罪处罚的严厉性体现在哪儿?
王建新:我们中华民族在近代史上是深受烟毒之害,咱们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我们就禁绝了鸦片,使我们国家享有无毒国的声誉。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贩毒集团和国际贩毒分子,假道我国过境贩毒,从而使毒品犯罪在我国又死灰复燃并呈蔓延之势,这样一来,不仅助长了艾滋病这种不治之症的恶性传播,而且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带来极大威胁。就是为了严惩毒品犯罪,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50克以上的,即可以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足以看到我们国家禁绝毒品犯罪的严厉程度。
说法三 关爱生命远离毒品
钟明曾经是一名边防武警,参与过缉毒活动,知道贩毒的危害性和后果,那么,为什么他还会铤而走险自己去贩毒呢?
王建新:如果查找他的犯罪原因的话,不外乎有三点:一是钟明本人从部队复员以后,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严重扭曲;二是毒品交易高额利润的诱惑,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第三是和许多犯罪一样,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比较高明,因为原来他是搞过缉毒的,在这方面他知道禁毒的有关办法,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钟明由缉毒滑向贩毒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难得的活生生的犯罪教材。人们常常把毒品比作白色的妖魔,这不是危言耸听,一点都不过分,毒品就像高压线一样万万碰不得,我真切地希望,人们能以此案为戒,远离毒品、珍爱生活,善待自己宝贵的生命。
说法四 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你院都采取了哪方面的措施?
王建新:从铁路法院看,近年来涉毒案件上升的势头很猛,就我们中院为例,我们所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毒品案件每年递增的幅度很高,对于这些涉毒案件,我们一贯的方针就是依法从重从快,绝不心慈手软。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从此类犯罪的特点出发,一是加大毒品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在车站甚至在列车上进行公开宣判,以震慑犯罪;二是我们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报纸、广播、电视等载体,就案说法,以达到办好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论罪当杀的我们坚决杀掉,该关的坚决关起来。
距“6-26”世界禁毒日还有9天,目前,我国的禁毒任务还十分严峻,吸毒者在精神和身体上对毒品产生的强烈依赖性造就的毒品市场还在不断扩大,毒品交易巨额利润的诱惑也正把那些不惜铤而走险的毒品交易者推向犯罪的深渊……我们编发这个案件,目的是呼吁全社会民众“远离毒品,珍惜生命”。电视片撰稿 刘节 田峰/文 冯守世 本报记者 张立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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