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余恨
长期以来,我国对涉黑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着强硬的态度和较大的力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暴力与权力相结合从而垄断市场攫取非法财富为特征的黑社会犯罪并未绝迹,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值得各方警惕。
长期以来,我们对涉黑犯罪有一个统一的称谓:那就是“黑社会性质”,之所以称之为黑社会性质,依据可能是我国的涉黑犯罪规模不大,没有形成气候,二来黑社会这个字眼也太过严重,与我们的治安现状不符,因此是“疑似”而非“临床”,这反映出我们在对待“黑社会”犯罪问题上的谨慎和持重。
但是,如果事实已经从疑似发展到了临床,还囿于原先的规矩,不愿或不敢公开病症,就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是要误国误民误事的。在我看来,对涉黑犯罪这一现象,也属同理。
先看一则最新的新闻。据中新网7月3日电,近日,郑州警方一举摧毁了以宋留根为首的河南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势力犯罪团伙。“在郑州,提及宋留根,几乎无人不晓。该团伙长期盘踞在郑州几大市场内,欺行霸市,无恶不做”。“目前共抓获该团成员102人,带破各类案件200余起”,“从而彻底摧毁了该团伙在郑州‘经营’了近10年之久的、庞大的地下黑社会网络”。
对这则新闻,媒体在报道中的标题虽然是“涉黑”,但已经认同这是一个宠大的“黑社会网络”,类似这样的新闻并不鲜见,因此,到底是“黑社会性质”还是“黑社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具有深刻内涵的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在这个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处罚力度都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没有提及为什么只是黑社会性质。在学术界,对是“黑社会”还是“黑社会性质”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议。但从这个司法解释来看,许多犯罪的特征其实就是“黑社会”,而在现实生活中,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如沈阳市人大代表刘涌组织的黑社会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震动,因此,有鉴与此,有必要迅速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的区别,并在量刑和打击力度上予以区别。
黑社会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传染性,它一方面腐蚀我们的公职人员和政权,另一方面扰乱市场经济,毒化了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当类似郑州这样一个横行近十年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在全国可能并不少见,至于反映黑社会犯罪的<黑冰><黑洞>等电视剧的走红,也多少说明了一些问题。在这样的问题上,是疑似就是疑似,是临床就是临床,我们不能拿临床的治疗方法来治疑似,也不能以疑似来代替一切临床。这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决心问题。
所以,在我看来,不能“黑社会性质”到永远。直面现实,才能果决地解决好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