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17岁少女外表无恙,其实却“无性防卫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违法?近日,这样一桩特殊的案件在司法界引起争议。 转自搜狐 翠翠是肥东桥头集人,今年刚刚17岁,37岁的丁某住在翠翠的邻村,两人在半年前相识以来,丁某就多次提出带翠翠外出打工。今年4月23日下午,丁某带翠翠外出打工一起乘车到达合肥,当晚,在一家私人旅社的大通铺上,翠翠和丁某发生两性关系。 转自搜狐 翠翠离家后,其家人焦急万分,两天后,他们在合肥找到翠翠和丁某时,立即将丁某扭送到派出所,说其拐卖妇女和强奸。翠翠的母亲告诉公安机关:翠翠虽然外表无恙,但“小学上到三年级就‘不行’了……”。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翠翠的小学校长表示:“翠翠智商低、记忆差、反应慢。”根据这一情况,公安机关提出对翠翠有无精神疾病和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合肥市精神病医院于5月6日对翠翠作出“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刑事拘留了丁某,并提请批捕。 转自搜狐 对当日发生关系的情形,丁某供述是在翠翠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旅店老板及当日同房的房客也均证明:当晚翠翠并没有大声反抗,而且次日一早两人出门时,都面色正常,面带笑容。 转自搜狐 丁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强奸,检察官发现司法界对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方认为:翠翠经司法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就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反方则认为,翠翠外表无恙,丁某与其交往半年一直能够正常沟通,丁某根本无法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得出翠翠没有性防卫能力的结论,因此,与其发生关系时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该构成强奸罪。 转自搜狐 目前丁某已经被批捕,对于本案的进一步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转自搜狐 (姚谱 红彦)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