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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出台“严刑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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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31日20:42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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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8月31日电 (记者刘砺平)中国产煤大省山西省31日下发专项通知,规定如复产后煤矿发生3至9人事故的,撤销乡镇长职务;发生10至19人事故的,对县(区)长给予处分或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的,对市长(专员)给予处分或免职。
据介绍,这项通知对煤矿复产验收的标准、范围、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矿长未参加培训的或培训后不合格的、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未认真进行安全整顿的煤矿,以及重点产煤县的3万吨以下矿井和没有派驻安全监察员的乡镇煤矿将不予验收。
山西省省长刘振华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煤矿数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关掉,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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