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二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法庭查明,张二江在担任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天门市委书记期间,为他人工作调动、职务提升、承接工程等事由,索取或收受他人的钱物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美元4300元。同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10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二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但因张二江有自首情节,同时退出全部赃款,故依法从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