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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见死不救被判刑看公务员职责的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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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1月03日01:58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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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
尽管我国公务员内部管理机制和设置标准体现了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职责区别,但由于这种区分很少普及和贯彻到民众的理念中,民众就只能泛化理解,继而造成公民对公务员的误会和公务员对公民的无所适从。
近日发生在甘肃省的一起司法局长因“见死不救”被判玩忽职守罪的事件,让笔者深感忧虑。
去年4月11日,甘肃某县女教师被患精神病的丈夫堵在房间内用利斧砍杀,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犹豫不决,危急关头,民警和当地乡长让刚好路过现场的县司法局长单某下令解救,单局长以“下令是公安局长的事”为由,没有向民警下令强行解救。此后,女教师被砍78斧致死。
事件发生后,舆论纷纷谴责司法局长的“见死不救”行为。当地法院则认为“单某负有特殊职责,具备玩忽职守的主体资格”,因而以单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拘役。
即便排除司法机关可能由于“民愤强烈”的舆论干扰而违心判刑的可能性,我认为,这个判决仍然存在明显的错误。并且,由于这个错误,公务员可能走向人人自危的境地。
案件的荒唐之处首先在于,作为一个县司法局长,单某显然无权向一个民警下达命令。因为,司法局和公安局同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关系是并列平行,两局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依照往常的工作惯例和政府内部的分工机制,司法局只管司法行政工作,完全没有警察的职能,如果司法局长向警察下命令,才是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难以理解的是,法院竟然以司法局长拒绝超越职权为由判处其刑罚。
案件的荒唐性还在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备法定的职责。在本案中,肩负制止行凶职责的,不是司法局长,而是警察和公安局长。但遗憾的是,法院不判公安局长和在场警察的刑,却判一个对此没有任何法定职责者的玩忽职守罪。
为什么法院对如此简单的道理视而不见呢?我认为,这其中反映了管理体制中两个层次观念的问题。从浅表层面看,这是人们对“司法局”职能的严重误会,从深层次看,则是中国公务员职责的泛化。
人们通常认为,司法局是中国管司法的机构,它对任何有关司法的事务,比如审判活动、治安维持、警察管理,等等,都有权管辖。具体地说,对于防止女教师被砍,司法局长似乎责无旁贷。正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当地的乡长才极不适当地请求司法局长下令解救。而实质上,司法局仅仅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根本就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准司法机关。让一个司法局长去向警察下命令,显然是越俎代庖。
与此相关的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只要你司法局长“端的是公家的饭碗,做的是‘人民公仆’,你就有义务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如果你没有这样做,就是玩忽职守。”
这种说法表面上看很有道理。因为,“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传统民谚,让中国民众习惯了对所有官吏都笼统要求服务。在当代中国,传统观念和一些相关的制度安排,客观上也使人们有意无意忽略了公务员的职责区分,而只注重其“干活”的义务。换句话说,社会和民众对公务员只知道笼统地主张受服务的权利,而不知道谁应该在哪个领域服务。
这种理念所造成的尴尬局面便是:一方面我们强调公务员的“为人民服务”,但另一方面,这种服务的要求在观念中只是泛泛而谈,没有细化,以致流于口号。尽管我国公务员内部管理机制和设置标准体现了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职责区别,但由于这种区分很少普及和贯彻到民众的理念中,民众就只能泛化理解,继而造成公民对公务员的误会和公务员对公民的无所适从。当这些不良现象最终接触到实践时,便产生了本案中司法局长被判刑的结局。
法治秩序要求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精简、高效。其基础之一就是权责分明。如果仍然存在司法局长和公安局长职责不分的局面,中国行政机构改革和效率提高就永远只是一句空话。而笼统地以“为人民服务”未尽职为由判处某一没有法定职能的人玩忽职守罪,短期看可能产生警示官员、抚恤民心的作用,但长远看,无疑是削足适履,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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