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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记者要挟事主索巨款追踪:案犯终审被判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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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9日03:06 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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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颜斐)京城某报记者孙某在采访过程中,竟以给对方单位曝光为要挟索取巨款。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丰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退还15万元赃款和有关材料给该单位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年底至2003年1月间,孙某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对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18万元。2003年1月23日,孙某在本市崇文区一铁路桥便道,收取电信发展总公司给其的15万元后被抓获,当场收缴了这15万元贿款。
一审判决后,孙某以自己是报社临时人员,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资格和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报社在2003年1月作出辞退孙某的决定,但未通知其本人,其采访电信发展总公司的行为仍为报社记者的职务行为,其在采访过程中向对方索取钱款,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孙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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