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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正麒吧”竟向同性恋者提供“靓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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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8日10:1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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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为赚钱夫妇俩招聘“男公关”
中山南路一幢高楼的一楼,有个演艺吧名为“正麒”。演艺吧虽不起眼,但备受同性恋者的“追捧”。原因是,“正麒”除了供应茶水,还提供“靓仔”。
上月17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秦淮公安分局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昨天,秦淮区检察院收到警方提请批准逮捕书,警方请求将11名分别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男女批捕。
秦淮检方介绍,“正麒”的老板是倪林、盛丽遥(均为化名)夫妇。今年33岁的倪林也是个同性恋者,包养着一个“小白脸”。他从1999年12月开始就和盛丽遥开办为同性恋者提供服务的“酒吧”。为经营好这个“酒吧”,倪林还到全国同类酒吧取过“经”。但尽管这样,倪林夫妇的酒吧仍属“惨淡经营”。
今年年初,为“振兴”演艺吧生意,倪林夫妇想出歪招。他俩在“正麒”门前贴出招聘“公关先生”广告,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这还不够,他俩后来干脆花钱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男公关”。
这招果然灵验。不久,就有不少“靓仔”应聘,并纷纷按要求交了抵押金。“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他们最初都拒绝了。但由于“辞职”将拿不回抵押金,而且得知每卖一次“笑”能收200块钱,除去老板的“抽头”,的确有钱赚,他们都硬着头皮开始“接客”。
做“皮肉生意”果然让倪林夫妇尝到不少“甜头”。短短的几个月,他俩就“抽头”获利12.47万元,并且演艺吧生意越来越“红火”。
倪林夫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这宗组织卖淫案,提供性服务的全是男性,而且全国同类案件又十分罕见,倪林夫妇及其9个协助组织卖淫的“马仔”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检方内部引起了争议。
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孙国祥肯定地说,倪林夫妇及其手下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孙国祥解释说,《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规定,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女人”,而且“卖淫”并不是特指“性交”,而应理解为一切性活动。另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他说,从上述规定看,就不难理解倪林夫妇等人行为的性质。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也持同样观点。他介绍说,除了上述规定,公安部曾于2001年作出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尽管公安部的批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这个批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薛济民解释说,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强奸罪不同,强奸罪受害对象特定为女性,因此这个罪名准确讲应是“强奸妇女罪”,而组织他人卖淫罪则不同,法律没有对“他人”作出特别解释。通讯员王红庆曹丽南京日报记者殷学兵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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