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自6月1日起,到法院旁听庭审的人将会听到清脆、响亮的槌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从这一天开始,审判人员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要使用法槌。
以击槌的方式主持重要的仪式和活动,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法槌在我国法院的使用,主要目的是强调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裁判性,强化庭审活动的效果,体现出庭审的文明、有序和效率。
再过两天,法庭开庭、休庭、闭庭或者宣布判决、裁定时,法官将敲响手中的法槌。法官敲击法槌,还用来警告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或者提醒诉讼参与人不要作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重复陈述。听到槌声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都应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法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监制的法槌呈红褐色,槌身和底座都取材于海南檀(又称“花梨木”)。这种名木纹理清晰均匀,质地坚硬、有光泽,抗弯曲耐腐蚀,用它制成的法槌,敲击时发出的声音较为清脆、响亮。法槌槌身为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的铜制法徽,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为矩台形,其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我国传统饰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底座以“矩”制形,既取“规矩”之意,又寓“司法公正”之旨。
从2001年9月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敲响法槌。经过近一年的实践,这个法院的院长陈国猛说,“法官使用法槌,无疑比在庭审中为维护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而大声呵斥或猛拍桌子要文明得多。法官手法槌该在什么情形下使用法槌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又如何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主持庭审的法官在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或者宣布判决、裁定时,应当使用法槌。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即: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使用法槌的程序是这样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然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反之,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然后敲击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听到槌声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了法槌的摆放,即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握法槌,也增加了责任感。”
(王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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