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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述评:鼓励创新协调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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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7日11:05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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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措施。其中有关鼓励创新、协调监管的论述,颇具新意,体现出党中央对金融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考虑。
纵观全球金融市场,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企业间的竞争,同时也是金融监管框架和效率的竞争。随着我国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对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固守单纯依据风险的监管目标,则会阻碍创新,由此将严重影响监管效率,抑制金融企业开拓市场、竞争盈利的动力。
“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说到底,就是鼓励金融企业创新。这一监管理念顺应了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向“激励监管”演变的趋势。它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从特有的监管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为金融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金融业稳定高效运行。
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也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鼓励创新这一监管理念下,由于金融企业的商业目标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协调一致,因此,监管的有效性可望得到提升,从而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创新,需要监管机构具备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监管规则和程序,不断放松管制,改变以往过于严厉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经验表明,要掌握不同市场主体的脉膊和变化情况,实现恰当、到位的监管,才能使各项监管措施真正成为推动市场创新的动力,从而给金融创新主体提供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鼓励创新,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鼓励好的金融企业更快地扩张。对金融企业注资、补贴、收购兼并,以及监管机构在进行日常审批、机构设立、业务开拓等方面,要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企业提供更有利、更宽松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由于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往往是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因此,《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以协调监管,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化趋势。
同时,顺应混业监管趋势的协调监管还将更为灵活,它强调按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企业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这与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主流趋势相一致。此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讨论通过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按“功能”实施主监管制度。此举将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现代金融创新的主要推动力来自资本市场。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的大前提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可以期待,《决定》必将助推金融业协调监管,给资本市场带来一个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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