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力度: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产私产强调平等保护:第五十条修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0年后须交土地转让金:私人购房70年后,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案增加了对土地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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