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钉子户、强拆、自焚,这些中国特定社会背景条件下一个个新鲜的概念,让施行多年的拆迁制度出现了很多漏洞。03年,孙志刚事件推动了收容法的废除,09年,唐福珍之死也让拆迁条例迎来大限。旧法当废,新法如何?我们期待新拆迁条例能走得更远,在保障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同时,也能够体现出约束权力的努力。也许,这一点会让新的拆迁条例更具有进步意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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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新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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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不清的权利 |
中国明文规定私人不能拥有土地,拥有的只是有限的使用权。新拆迁条例一直在回避土地使用权内容。虽然物权法明确了私人对于土地使用的排他物权,但是可操作性上近乎于无。对土地权利的忽视,显然无法正确反映房屋价值差别,而土地权利及其价值的不清晰,无疑增大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详细]
土地使用权同房屋所有权一道,共同构成了公民财产权的基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唇齿相依。严格来说,“搬迁”只是让出土地,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房主的命运——房子被征收后,住户必须要搬走。不论你是索家村的艺术家,还是京郊求学的打工子弟统统都要走…[详细]
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这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共识。但是新拆迁条例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很有可能造成政府权利的进一步放大;公民房产很可能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任意地被侵害或剥夺。如此,确实难言交易的市场化…[详细]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才是物权法时代题中之义
受专制时代影响,传统上中国法律即奉行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准则,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注重国家政权施政的权威与效率。新中国建立后,尤其在早期,法律行政色彩尤为浓厚,几乎沦为变相的行政指令。这个传统在1979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得到了一定的纠正,但仍大量残存于中国的立法与法律思维之中。
新《拆迁条例》开篇便流露出强烈的侧重公权的倾向,在开头列出的几项“公共利益的需要”,最后又不忘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语兜底,基本上对“公共利益”赋予了无限的解释空间。至于公民私权保护这个拆迁过程中最为引起争议的问题则是只言片语,语焉不详。如此情形,令人扼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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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利是公民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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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找回被“强拆”的尊严
暴力拆迁,这部不断在各个城市上演的限制级国产动作大片,终于快到落幕之时。然而,世界上拆来迁去的也不只我们一国,为什么独独我们对这个圈在墙上的“拆”字如此敏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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