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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而引起网友热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房产归属问题:七成网友称婚房属共有,近半指婚前公证无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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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烦恼事,皆因房子起
《婚姻法》解释三个规定,新变化还需完善细节
缺失契约精神,情与理难扯清
用契约保卫爱情婚姻才能稳定

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摆正心态婚姻更幸福
为婚姻认识纠偏,信任和责任不至成空谈

 

     多少烦恼事,皆因房子起

    ——《婚姻法》解释三个规定,新变化还需完善细节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正方】搜狐社区网友 伍兹给的是婚后才有的财产!你要搞清楚,很多家庭不是只有婚前有房产,婚后还会再置办各种财产。保护婚前财产是合情合理的。
  【反方】 搜狐社区:shwywysh 结婚后房子是家里的主要财产,房子一般会增值,陪嫁品通常会贬值,把房子的利益盯得这么紧哪里体现出公平。过去好象有规定,婚后达一定年头算共同财产,不到时间算个人财产,这就比较好地处理了情与理的关系。法律导向应鼓励相亲相爱,巩固夫妻关系,而不是在雪上加霜中体现存在价值。
  【第三方声音】中国政法大学一婚姻法博士 这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

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解释三》第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正方】搜狐社区:zmcun2003so 这条太好了。好多父母辛苦一辈子,给自己的孩子弄一套房子,一离婚给分走一半,太不公平了。伤老人的心。
  【反方】搜狐社区:sanqiaojie 婚姻法规定:婚后的赠送,遗产继承都是共有财产。所以,这条《意见》本身就违法。岂不是令法官可以胡乱判案吗?难道婆家送给儿媳妇金银首饰也是送给一方的吗?
  【第三方声音】法学人士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这充分说明房产已成为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丈夫送老婆房子 未过户前可反悔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正方】搜狐上海市网友 绝对支持该法案!婚前购房已经很辛苦了,一旦离婚房产还得分一半出去,的确让人感到胆寒。毕竟离婚有时候并不是某一方的错。
  【反方】搜狐社区:东东1971 我们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婚姻法不再保护婚姻,而是保护钱。
  【第三方声音】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律师 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反悔的,只要赠与没经过公证。

《解释》细规不够完善,不能顾了权利忽视公平

  【1】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归一方,那么父母每月帮忙还贷,如何定性?
  【2】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如何计算?解释三中说合理补充太过模糊,造成各地判决不一样
  【3】解释三第6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有贡献?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解释”确实体现了对物权的尊重,对人的本意的尊重。但“解释”也造成了一些新的困扰,“男方买了房子是自己的,可妻子在家里做家务劳动、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停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该怎么算?何况,男方用于交按揭的钱也是两个人的而不是他个人的”。“法律能够对夫妻房产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是一个进步,但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缺失契约精神,情与理难扯清

    ——用契约保卫爱情婚姻才能稳定

缺失契约精神,情与理难扯清

  婚姻是基于双方的相爱与信任之后产生的一种亲情,情深意浓之时,情字往往字重千金,然而,当爱情之舟遇到风浪时,人们又希望法能给受伤的心灵一点安慰。随着夫妻离异数量不断攀升,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在情与法之间,很多人因缺失婚姻契约精神陷入矛盾的情绪。

要面子又怕吃亏,错误认识留隐患

  一直以来,婚姻问题一般都是先君子后小人。受传统观念的制约,每谈及财产公证问题一怕影响与恋人的感情,二怕影响家庭关系。甚至担心双方的感情产生隔阂。然而,大量的离婚案例证明,这种非理性的错误认识为以后生活埋下了隐患,为法律的取证留下了空白。

理智与情感需法律和公证来分清

  中国人重视人情关系,讲求情理。在法律与感情特别是与义理相冲突的时候,中国人向来讲求感情和义理在先,法律做最后防线。但从社会长远发展和婚姻稳定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必须公正,做到亲兄弟明算账。同情弱者必须建立在保护勤劳者的前提之下,给那些好喝懒做、靠结婚骗房的人的当头一棒。[详细]

 

     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摆正心态婚姻更幸福

    ——为婚姻认识纠偏,信任和责任不至成空谈

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摆正心态婚姻更幸福

  有人会说,我们夫妻感情好,相互信任,没有离婚的打算,干嘛要做这个公证?这种公证其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很有必要。曾经看过一个很形象地比喻:“如果说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是对死亡的准备,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离婚做的准备。”两者的不同在于,意外死亡无法预计,可离婚可以避免、可能避免,当然,也可能预谋。这时,法律,自然就成为了我们的行为规范的最后底线。

  婚前财产公证,它本身就代表着文明和进步,是一种理智和知识的表现。当然,要说明一点,我并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就是一种假定意义的离婚,更不能说成是对彼此信任的背离与背叛,婚前财产公证是对自己和对爱人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用法律和理性来保卫婚姻,才能更安全和幸福。

明晰权利义务,更好经营婚姻

  婚姻是两人共同经营,夫妻都有家庭状况知情权和理财权,同时承担赡养父母、养育小孩、维护家庭,提高生活水平等义务。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清楚了解,有利于计划家庭开销,规划长远理财。另外,家庭婚姻财产公证,说明夫妻财产及个人权利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夫妻在财产使用上的权利更为自由。一旦夫妻双方在财产上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个人就可按自己的意愿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发挥财产的最大效能。[详细]

财产清清白白,婚姻忠诚才无猜

  婚后财产公证体现了夫妻间的忠诚度。你有多少产业、一个月赚多少钱、主要用途如何,都一清二楚,不用互相隐瞒和猜疑。“比如有的丈夫在外面负债,只要能证明债务不是用于解决整个家庭困难,而是用于解决个人问题的,其他家庭成员就不用为他背负债务”。这不但考验了夫妻间的忠诚,也是对家庭负责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关于财产的判决,由于缺乏公证,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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