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漏油案,即受限不能发动公益诉讼 |
有媒体报道称,一些环保组织或将对蓬莱19-3油井溢油事件提起公益诉讼。就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华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此,从主体资格上看,其他组织或个人就该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法律依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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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缺乏适用的框架,就显得格格不入 |
就已有的海洋生态索赔案,例如“塔斯曼海轮案”,采取的是海事诉讼。这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为了行使其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上,把民事诉讼中关于主体、管辖权、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执行等方面的规定放到一个环境侵权案件中去,显得格格不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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