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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2日 第943期

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低级错误的发生,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法官的法律信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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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过期,大家都知道不要吃,因为会生病;而法律“过了期”,部分法官却选择了继续作为判罚依据。南京建邺法院就以15年前废除的“流氓罪”给一名16年前犯罪的嫌犯判了刑。这样的判罚虽是遵从了“从旧从轻”原则,但在普通人看来,多少有些乌龙。然而,更加乌龙的案例也不胜枚举:一些法官甚至自创法律给案件下判罚,还有一些法官判决书上错字连篇。在这些形形色色的乌龙案背后,法官专业素质、责任心、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令人担忧。

相关新闻:“流氓罪”废除已15年 16年前逃犯终被判流氓罪

案例

乌龙案“前赴后继”,法官捏造法律“自产自销”

凭空而来的《民法通则》第159条

原因

葫芦官判葫芦案,只因缺乏法律信仰

有些法官的审判不独立,对自己的判决也感到心虚

处罚

法官判出乌龙案,严重的可用《刑法》予以惩处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案例

乌龙案前赴后继,法官捏造法律“自产自销”

凭空而来的《民法通则》第159条

  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理应严肃严谨、无懈可击。但近年来,判决书闹笑话的事情却屡有发生。有的错字连篇,有的前言不搭后语,某法院下发的一份判决书甚至把抚养权写成了离婚协议。现在,又频频有“莫须有法律条文”横空出世,某些法官到底是怎么了?

不少法官“擅长”无中生有捏造法律

  (1)只有156条的《民法通则》被引用了第159条
  《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湖南省宁乡县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法官竟援引“第159条”判了案。判决书出现了重大错误:法院判决援引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30条、159条,但是,《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这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第159条”。[详细]
  (2)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让两位老人被拘30天
  54岁的陈会林和53岁的武保明几次去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都看到本该升起的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三次提醒法庭相关工作人员之后,国旗不仅没有被升起,还给自己引来了祸端。武保明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防办副主任,多年的老党员。在看到法院的国旗看到提醒法庭无果,他们拨打了太原市市长热线。之后,2007年8月15日,太原当地一家媒体将此事曝光。没想到,2007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将武、陈两人连续两次司法拘留,共计30天。更为甚者,清徐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拘留决定书上的拘留依据,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详细]
  (3)法官凭空捏造《新闻法》,并以此为依据判案
  青海省一家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法官郭某在判决书中写道,(被告某报的报道)“违背了我国‘新闻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我国‘新闻法’中真实性的原则,给原告XX建筑公司造成了名誉上的侵权”。将一部纯属子虚乌有的《新闻法》引为审判的依据,青海这家法院的判决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以至新华社也专门发出通稿,称“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尤其值得我们深思”。[详细]

判出乌龙案,法官说,他“眼花”了

  (1)是眼花还是其他?法官同1天将同1个房子判给2人
  河南长垣县法院同1天将同1个房子判给2人。据悉,1人因债务纠纷要让被告李国峰还钱,1人买了房子要让李国峰交房。2008年8月21日,长垣法院要求李国峰把房子钥匙交给了买房者逯会民。同一天,法院又支持债主王志文的还款诉求,后又将房子拍卖偿还债务。[详细]
  (2)司机开车致三死两伤被轻判,法官称因眼睛花判错
  2012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详细]

错别字满天飞,法官说“打印时没校对好”

  (1)判决书上,“人工流产”被写成“工人流产”
  一篇名为《天津某法院多达18处低级错误的终审判决书》出现在某论坛上。在帖子中,这位网友提供了判决书扫描件。他声称对判决书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记者在判决书扫描件中的确发现不少笔误,比如把“导致”写成“导治”、“人工流产”写成“工人流产”、“附件炎”写成“附件验”和“附件鉴”、“被上诉人”写成“被上诉们”、“认为”写成“真伪”,“拒查”写成“据查”、“整理”写成“整体”、“人流史”写成“人流使”等。[详细]
  (2)糊涂法官笔下,原告与被告被“调包”
  广东东莞一宗劳资纠纷案在3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后,因判决书上出现多处错漏,主审法官被东莞市人民法院调离审判单位,同时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判决书不但导致两个“被告”变成一个“被告”,而且错将“原告”和“被告”颠倒,出现被告“工厂”给原告“员工”打工,甚至“原告”支付“被告”补偿金等啼笑皆非的判决错误。无独有偶: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然而,法官却用一句话忽悠公众:“可能是打印时没有校对好。”[详细]

原因

葫芦官判葫芦案,只因缺乏法律信仰

有些法官的审判不独立,对自己的判决也感到心虚

  读过中国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人都知道,其中第四回有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原本是人命官司,却被贾雨村“巧妙地”进行了化解。故事痛斥的是封建官僚的趋炎附势、徇私枉法,对比当前频频上演的“乌龙判决”,其实不过是“葫芦案”的现代翻版。无论现代法官是有意还是无意判错案,都是将法律视同儿戏的“葫芦僧”,正因为他们心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判决失去应有的公正和严谨,“乌龙判决”才得以你方唱罢我登场。

法官缺乏认真负责态度,判决完全机械化、模式化

  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一些法官对司法判决严重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作出判决时完全机械化、模式化。限于规定,判决书上的确无法过于展开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和法理解释,但又有几个法官会向被告耐心解释判决书呢?那种在判决书后面附上“判决解释”解释法律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搞到后来,人们几乎从来都无法从判决中看到法官对案情的分析,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评判,以及对有关法理情理的阐述。如果法官多一些责任和耐心,那么,他们怎么能够在只有156条的《民法通则》中找出“第159条”来呢?[详细]

部分法官司法水平低

  判决书中屡屡出错,不仅说明法官责任感缺失,也说明其司法水平低。判决书属于精神产品,要求制作者具有相应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仅仅是“法律条文烂熟于胸”,还很难制作出精品判决书。以粤西某市司法机关为例,全市269名法官(含助审员),本科学历60人,只占22.3%,研究生仅一人;全市检察机关的221名检察官(含助检员),本科学历29人,占13.1%,研究生一个都没有。有些甚至是前些年分配来的读理工、农林、兽医的非法律专业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还有的法官和检察官是由单位职工、领导的司机“转干”而来。[详细]

有些法官的审判不独立,对自己的判决“心虚”

  一些法官不愿对当事人解释判决依据的法理,不愿论述自己对案件如何进行自由裁量的,其实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因为他们的审判往往是不独立的,判决是经不起认真推敲的。他们的判决,只能省略论证和说理的过程,因为他们相信“说得越多,错得越多”。究其实质,某些法官对自己做出的判决大约是“心虚”的,甚至有的时候要枉法才能做出貌似威严的判决,所以到最后,才会不惜“虚构”法律和法条来作为判案依据。[详细]

法官不信仰法律,对工作漫不经心

  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低级错误的发生,个别法官不注重公众形象的现象的出现,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法官的法律信仰问题。个别法官制作判决书时粗心,在法庭上无视公众形象,是其内心中对于审判这份“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神圣工作漫不经心的真实写照。也许他们觉得关系到民众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的审判并不重 要,不过是工厂流水线上的一道产品而已;也许他们觉得法律不如权力重要,审判判决不过是履行一个形式而已。正因为他们不重视审判,不信仰法律,才可能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详细]

处罚

法官判出乌龙案,严重的可用《刑法》予以惩处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莫须有法律条文”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苦恼,也不仅是让当事法官丢丑那么简单,还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律的严肃性。老百姓常说“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对制造“莫须有法律条文”的葫芦僧们,最好的处理方式,也许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莫须有法”》,判他回家卖红薯去。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在我们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强调要培育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但是,民众的法律信仰从哪里来?肯定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而是来自亲眼看到的现实中审判的公正,来自亲眼看到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如果法官居然不信仰法律,不把审判当作一回事,在法庭抽着烟,写着漏洞百出的判决书忽悠民众,那么,民众如何会信仰法律?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详细]

对法官误判错判行为,严重的可动用《刑法》予以惩处

  事实上,对于法官误判错判行为,情节严重的,完全可以动用《刑法》予以惩处。《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有的“乌龙判决”都有一个类似的特征,那就是案件判决不仅十分离谱,也是对法理的公然违背,丝毫经不起公众的检验。因此,对于“乌龙判决”必须依法严惩,只有让相关人员付出沉痛的代价,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从根本上杜绝更多的假、错、冤案上演,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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