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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终审,减刑希望渺茫

李某某一审被判十年,属于“顶格重判”

9月26日,备受关注的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案一审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强奸案中的唯一成年人被判处12年,未成年人中李某某获刑最高。法庭解释说,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无悔罪表现。法庭表示此判决已经考虑了李某某是未成年人的因素。
  而比照其他类似未成年人罪案,法院对于李某某的判罚已属重判。关于强奸罪,中国刑法规定的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轮奸属于加重情节,可判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但涉及未成年人犯案,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从轻,也就是降一档,可判三到十年,由此看,李某某的十年有期徒刑绝对属于“顶格重判”。[详细]

二审轻判可能性不大

一审宣判后,李家不服,提出上诉。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李某某等强奸案,此前有媒体报道说如果李某某认罪,可以减少两年刑期,有的说可以减少五年。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据法律专家介绍,首先,李某某并没有提出减刑的上诉请求,而是坚持无罪辩护。这样,判决结果只有三种可能。第一种,维持原判;第二种,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第三种以证据不足为由直接改判无罪。
  其次,二审是纠错程序,对一审判决的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以一审存在错误为前提。一审没有对李某某做减轻处理不是认定事实错误,更不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在李某某坚持不认罪不赔偿的客观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的结果。因此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最大。[详细]

收监后表现好可依法假释

李某某若想减刑,最大的可能是在正式服刑之后,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因此,进入服刑阶段后,只要李某某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仍有减刑的机会。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释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漏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在10年有期徒刑执行一半(5年)之后,李某某还有申请假释的机会。[详细]

李某某重判难挽回,谁“坑”了他?

.父母坑:名人效应混合“慈母败儿”

因为是名人之后,李某某的特殊背景容易引发公众的仇恨想象,点燃失控的社会怨恨。李家在这一舆论事件中的不当表现,偏偏又一步步地验证了公众心中的固化仇富、仇贵的想象。李某某的母亲梦鸽救子心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视客观事实,一味指责他人、为李某某开罪。甚至否认法庭的通报、否认得到交叉印证的事实、刻意抹黑对方律师,这对李某某案的判罚无疑没有任何好处。而在这背后,是李某某父母对其人格教育的放纵和一味溺爱,这也是他走向犯罪的根由。[详细]

媒体坑:不断刺激公众 抛出“事实”搅浑水

伴随着案件进程,媒体也不断挖掘跟进,不仅将案件大致过程及犯罪细节展示在受众面前,也捎带把李某某的成长经历翻了个底朝天,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罪案中,这种报道方式明显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在李某某案甫出之时,不少媒体就将李某某定性为“轮奸”,直到官方出来讲“到底是强奸还是轮奸有待进一步调查”后,部分媒体才加上“涉嫌”二字。这种一味追求眼球效应的报道,也间接影响到了李某某案的最终判决。[详细]

舆论坑:社会情绪“借船出海”

媒体的报道直接影响舆论,进而导致李某某事件被社会情绪“标签化”,其象征意义可能要大于实际意义。公众和舆论对李某事件的围观,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情绪的“借船出海”。人们通过这一事件的管道,宣泄内心的社会不满。这种社会不满,往往被社会学家称之为“结构性怨恨”,它属于社会转型的伴生物。“结构性怨恨”又经常表现为一种非理性情绪,具有极大的传染性。在舆论场上,这种“社会怨恨”燃点甚低,稍不留神,就会擦枪走火。而在 这种舆论面前,司法将面临严峻考验,此前邓玉娇等案中就出现过“舆论影响司法”的情况。[详细]

律师坑:为名利不断“抢戏” 为辩护使偏门

而在“坑”了李某某的人群中,律师是绝对主力。尽管李某某的两名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上任伊始就表示李某某案作为未成年人案件,隐私需要保护,并且表示要追究媒体使用李某某真名,但在后来的“律师口水战”中,李家法律顾问兼发言人兰和律师以及李某某母亲梦鸽数次透露案情。李某某案中同案犯律师李在珂则公布过李某某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有打人行为,这一说法随后遭到兰和的激烈斥责。兰和称李在珂的言论“极端不负责任”。
  在李某某案庭审之后,被告之一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赵运恒因为不满李家律师团表现,向其公开叫板,约定输者退出律师界,但这一叫板未获李家律师团回应。这一场律师大战,让外界对李家徒增厌恶。
  而律师最后采取的辩护策略,更是将李某某直接“坑”了。本来如果李某某能悔罪,获得减轻处罚几乎是肯定的。但李某某配合律师的辩护策略,当庭翻供、不认罪、不赔偿,失去了轻判机会。[详细]

司法坑:法院未及时公开信息导致被动

而造成律师大战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海淀区法院没有及时公开该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等,才导致了相关信息的不对称,进而给予被告律师太多“搅浑水”的机会,混淆视听,更加给下一步的公正审理蒙上不该有的阴影。
  虽然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等于绝不公开立案信息,不公开庭审也并不等于就对相应的案件重要信息故意回避,甚至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和原告的诉讼权,更不容许以此逃避公众的监督。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有责任及时依法公布相关情况,切实回应群众关切。[详细]

而造成这些“坑”的现实原因更值得深思

二元论导致民众情绪化道德观

国人历来惯于在道德上一刀切地把人分为“好人”、“坏人”。“好人”遭受不幸,自然痛心疾首;“坏人”遭受惩罚则拍手称快。很多人并不痛恨刑讯逼供本身,甚至认为是必要的,只是反对对“好人”刑讯逼供;若“坏人”被刑讯,则认为是活该,甚至为此而快慰。
  究其原因,可能在于我们历来的政治教化,往往总是强调对人的道德分类,例如:君子与小人、良民与刁民、敌人与人民;小人、刁民与敌人则不配享受权利。这或可称为二元论的正义观。但从人权和法治的角度观之,这却意味着对不同的人搞双重标准。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虽有内在联系,却毕竟分属两个不同系统。上述朴素、浪漫的正义观常常导致情绪化的道德判断混淆、代替法律判断。但现实生活中,“好人”与“坏人”又怎能如此简单地截然分开?这显然并不合普遍意义上的人权。[详细]

只关心惩恶,不关心程序正义

在中国人的文化中,往往过分强调功利与实用,而忽略规则尤其是程序规则;强调法律无非是实现某个社会目标的一种工具。所以很多人更注重“坏人”能否受到惩处、犯罪能否受到有效控制、实体正义能否实现,而手段和过程是否合乎规则却无关宏旨;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会被誉为灵活,反之则讥为迂腐。在此情况下,对人权和法治的内在成本——例如坚持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疑罪从无,可能会使“坏人”逃脱惩罚,自然更难接受。[详细]

民粹主义让真话“沉默”

民粹主义。其最典型特征乃是极端强调平民大众,对大众情绪和意愿的绝对顺从。李某某案的舆论反应,典型地体现着这一点。详言之,即:预设强弱、官民的对立,弱者/百姓天然有理,强者天生有罪;只看到强者“横行”而不愿批评百姓违法,并将此立场凌驾于人权和法律之上。这决定了在中国说真话不仅要面临忤逆公权的现实风险,同时也有冒犯大众的道义风险。[详细]

李某某应受惩,但法律不是“出气筒”

从公众角度来看,无论是对轮奸恶行的愤怒,还是对富二代骄纵行为的既有仇视,大家都希望李某某早日判刑收监。这种情绪让围绕在李某某案周围的声音已经过于吵闹、滑稽,盖过了法治本身的声音,李某某案中先后出现的“案中案”“陪酒女”以及申请公开审理案件等言论,不仅违背法律常识,更是在“戏弄”法律。 李某某犯罪,理应接受法律严惩,但送进监狱不是目的,合乎法律的判决才是审判的意义。不应因为这些“坑”,而让案件受舆论、民粹等劫持。须知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不只是通过刑罚让围观的公众出一口恶气。[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