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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吓唬老百姓的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0日21:09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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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望》2003年第45期报道,前不久记者在广西农村调查时发现,少数行政宣传标语让人心跳:“该扎不扎,见了就抓”、“放火烧山,牢底坐穿”、“该流不流,拉猪牵牛”……据说,农民对这类标语很气愤,称它是“土匪标语”;专家也大为惊讶,称其为“暴力标语”。

  我以为,农民的气愤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但专家的惊讶则未免有些少见多怪,因为在我们这块广袤的大地上,你只要四处走一走,到处都有这类标语在张扬着,就连“坚决禁止越级上访”都能公然写在村口的白墙上,至于“严厉打击……”啦,“严禁……违者罚款xx元”啦,就更是司空见惯、比比皆是了。

  宣传政策、法律,本来是件讲理明性的文明事,何以故作熊虎之状而发豺狼之声呢?广西的一位乡长振振有辞地说,“这些标语对农村社会管理是有用的”,“有的农民素质低,不懂法不懂政策,不守法还对抗政策,所以先在标语里把违法、对抗政策的严重后果讲到他们害怕,他们才可能听政府的,守法守政策”。 原来在他们眼里,法律不是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而是吓唬群众的工具。不过千万也别以为他们仅只是吓一吓而已,“见了就抓”、“拉猪牵牛”……也是他们的“强项”啊。所以农民也毫不客气,把某些乡镇干部与棉铃虫一起归入“四大害”之列。

  至于谁更“素质低,不懂法不懂政策”,我看倒很有分辨一番的必要。

  法律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实就是人民公意的表现,它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因为相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政府的权力太强大了,稍不留神,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首先应该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至于对人民群众,政府官员的责任则是“要用你们那和蔼可亲的、纯洁的威力和善于诱导的聪明,来保持人们对国家法律的热爱以及同胞之间的和睦”(卢梭语),而不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恐吓和震慑。

  事实上,“素质低,不懂法不懂政策”的还不仅仅是农村的基层干部,在城市里,这类“震慑”的强大威力我们也早已麻木得习焉不察。每一次“集中打击”到来时,街道办事处总要通知座落在本地面上的大小单位,把“严厉打击……”之类的红绿标语贴到显要处;拉着犯人游街的行径虽然早已通令禁止,但行刑队伍故意绕道繁华街道的事依然屡见不鲜……叩问本该知法的执法者,回答是:“为了震慑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呀!”其实,即使按照文革期间的估计,坏人在群众里不过只占5%,凭什么就得让其余95%的群众跟着受“震慑”?显然,在执法者的灵魂深处法律仍是统御万民的工具。

  社会研究学者认为,“‘暴力标语’反映一些行政部门和公务员没有摆正主人和公仆的位置”。我以为,社会研究学者仅看到了其中一个侧面;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的大批官员、包括司法工作者对于法律的认识,其实还处于“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任法》);“君不出令,则失其为君,民不出粟、米、丝、麻以奉其上,则诛”(韩愈《原道》);“法令者,防民之具也”(《明史·刑法志》)……的蒙昧阶段。

  笔者以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最具权威的应该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些权利只能按规定动作行使,警察腰里的手铐和官员手里的大印就有可能变成咆哮如雷的斑斓虎、屙金尿银的摇钱树。所以要解决某些官员“素质低,不懂法不懂政策”的问题,只靠教育仍然不够,更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多下些功夫。

  (作者 吴兆民)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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