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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在挑战我们的司法文明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0日21:26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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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一期《阿望东方周刊》(2003年12月8日)发表题为《当代中国存在十三种严重酷刑》的文章称,“屡禁不止的酷刑,已成为危及民众生命安全、威胁执政党地位和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的一大顽疾”。文章具体列举了普遍存在的十三种酷刑,如暴打或重殴、吊打、反铐或背铐、火烙、烟头烧烫、电击、利用假枪毙刑讯逼供、强喂或强吃脏东西,等等。“当代中国的酷刑,主要存在于刑讯逼供里面。”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陈云生经过多年调查得出的结论。

  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数字,则从另一个更加权威的角度证实了陈云生的判断:今年头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844起,其中非法拘禁1100多起,占到总案件数的61%。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说,当前侵权犯罪有三个显著特点:从案件性质看,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犯罪突出;从犯罪主体看,以司法人员居多,被查处人数占到涉案人员的一半以上;从发案部位看,主要集中在基层司法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

  这样的报道令人触目惊心。我们从那些无辜的受刑者的凄厉哀嚎声中难道不该认真反思:为什么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文明时代,酷刑却还在中国一些地方存在?在这些施刑者心目中,到底还有多少宪法和法律意识,到底还有多少人道情怀?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但是,人的生命一旦被施以酷刑,却是十分单薄而脆弱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存在酷刑,表明这个国家或民族的文明程度。酷刑在向我们的司法文明挑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酷刑是反人类、反人性的,它在我国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外国也大量存在),最著名的有商鞅被五马分尸、司马迁被阉割,等等。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酷刑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就是把人的生命权利赋予了最为神圣的地位。为保障人的生命权利,联合国制定了许多规章,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这些公约或宣言中国都已加入。我国于1988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我国宪法也赋予了公民生命权利神圣地位,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是,宪法并没有成为一些公民的护身符,在我国一些地方,对公民动用酷刑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公民还“在枷锁中”(卢梭语)。

  也许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反思酷刑的存在,比如中国酷刑历史、“文革”的惨无人道、全民法制观念的淡薄、人权观念的欠缺等等。但是,当一些基层司法机关、乡镇党政机关成为酷刑实施主体的时候,这样的反思是隔靴搔痒的。如何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利,是我国司法文明必须解决的严峻问题。

  (作者 束学山)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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