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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决策听证的现状及问题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9日20:10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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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上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我国的立法如《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等采用了狭义听证的概念,特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一)价格听证

  就立法而言,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首次在中国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原国家计委随后于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相继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后又于2002年11月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策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常委会城市及一些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都制定了有关价格听证的实施细则。

  就实践而言,自1998年《价格法》施行后,截至2001年底,全国各地物价部门召开了近千次价格听证会,议题主要集中在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医疗服务、电信等方面。而广东省2001年12月的公路春运价格听证会和2002年1月12日举行的首次铁路票价听证会借助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之力,使得价格听证会几乎一夜之间成为中国大地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目前,调整与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与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说已深入普通人们的观念之中。

  (二)城市规划听证

  作为城市规划基本法的《城市规划法》中没有规定城市规划听证制度,也没有规定听取意见制度,仅规定了分级审批制度。建设部等七部委于2002年针对各地房地产开发中的问题,下发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

  目前关于城市规划听证的其他规定主要来自地方立法。大连早在1997年制定的《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就规定了城市商业网点的确定要进行听证。目前,武汉、十堰、上海、青岛、珠海等地均规定了重大项目规划审批前听证制度与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听证制度,如上海市于2001年由市商委、市计委共同制定了《开设大型超市听证办法》。

  江苏还在2001年制定的《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时,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三)行政决策听证存在的问题

  □缺乏统一的决策听证规则

  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决策听证规则由各单行法规定,一方面造成不同决策领域、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听证规则,另一方面形成立法空白。此处所指的“统一的听证规则”,是指关于听证制度的基本要素是统一的,各行政管理领域仍然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各地方仍然可以结合本区域的特点适用一些特别规则。

  □听证会在听取意见制度中的定位不合理,听证会开得过多,忽视了其他听取意见制度的完善

  笔者有幸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了今年7月份的民航价格听证会,在现场,有两点很深的感受:其一,有的代表发言时间非常短;其二,有的代表的发言完全可以书面的方式替代。而听证会的组织者要为这些代表支付往返交通费用、在京住宿费用,而且在听证会期间,这些代表还得放下手中的工作。据统计,广东省2001年公路春运价格听证会省物价局的开支达30万元。面对如此高的费用,长此以往,不知行政机关如何承担?

  □听证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有欠缺,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合理,导致代表人的代表能力有欠缺

  听证会体现了行政决策的民主、公开,应当让受决策影响的各利益主体都能参与到听证会中来。目前的作法是由各组织机关确定参与代表的构成。而从价格听证中代表的组成来看,广泛性有欠缺,如作为竞争者的其他运输经营者都没有参加铁路和民航的价格听证会,环境保护者、历史文化保护者等没有参与规划听证会。

  □听证代表名单保密,妨碍了代表与被代表者的交流;听证会上讨论的方案没有事先公开,公众无法事先充分了解、讨论

  实行代表制,就必须保证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有充分的交流,否则,代表无从真实反映被代表人的利益,对听证代表名单保密的作法与代表制是相冲突的。

  □听证会林业部门递交听证代表的时间太短,准备时间不够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材料送至听证代表的时间是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而听证材料一般多达上百页,且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加上代表还得上班,10天的准备时间是很有限的,自然会对其参与听证会的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听证会仅举行一天就结束,很难保证听证会对决策真正发挥作用

  举行听证会的事项往往较为重大,需要讨论的事项自然不少,但很多听证会仅举行一天,在短短几个小时中,还要被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代表等占用一部分时间,留给听证代表发言、辩论的时间非常少。这就很难保证听证会对决策真正发挥作用。

  □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作用

  各类社会团体作为某类成员的集合体,有参与听证会的动力,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具备所在领域的专门知识,有很强的参与能力,较之个人能更好表达意见,为决策提供信息。

  □对听证代表的意见缺乏回应机制

  作为决策者应当在最终决策中对各种意见的回应进行说明,否则,会给公众形成听证走过场的印象。

  (作者 王万华 景利)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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