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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权”推进舆论监督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31日15:21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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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有望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以专条作出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该条例预计将于明年上半年形成草案,并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12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而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应当属于公众人物。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经常有政府官员或具有一定职务的公众人物以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为由与媒体打官司。由此也就产生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名誉保护与舆论监督、隐私保护与社会知情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直接后果造成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削弱,同时也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要解决这一冲突,就要合理地给出舆论侵权的免责范围。深圳正在酝酿的《条例》关于“记者有怀疑权”的规定,无疑就是解决这种冲突的利器。

  首先,它符合公共利益维护原则。在我国,虽然公民的人格权不仅受《宪法》和《民法》保护,还受《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的强制性保护;具有一定职务的公众人物也同样享有基本的人格保护权,名誉、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但是,根据世界公认的“公共利益维护原则”要求,当公民的人格权特别是名誉、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牺牲公民特别是公众人物的某些人格权。如果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特别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公众人物的名誉、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将导致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的实际虚置。“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所以给新闻记者以知情权、怀疑权,符合“公共利益维护原则”,也不违背我国的法律法规。

  其次,这种规定符合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保护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政策、事务活动和具有一定职务公众人物财产状况、家庭婚姻状况以及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违纪行为、违背道德行为和严重违约行为等的知晓权利,具有一定职务的公众人物不能以个人隐私保护来拒绝公民的这种知情权。而且,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了解这些公众人物的情况,开展新闻批评,也是实现舆论监督和社会知情的有效形式,所以理应赋予新闻记者一定范围内对这些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的免责权。

  再次,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给记者怀疑权,有利于记者对具有一定职务的公众人物的家庭财产、个人收入以及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和披露,有利于公众对这些公众人物及其身边人的道德、品行、财产进行了解,同时也利于公众对他们的不良行为(如长期出入娱乐场所、包养情妇等)进行监督,以警示社会。新闻舆论的这种监督,有利于把具有一定职务的公众人物的情况随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公众的广泛监督则是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最有效武器,因而有利于及时预防职务犯罪。像在劳德容案件中,劳德容就说:“如果新闻媒体及早监督,我就不会犯这么大的错。”可见新闻监督在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但是,给予“怀疑权”应当是有限制的,比如这种“怀疑”应当“无过错合理”。也就是说,对具有一定职务的公众人物的“怀疑”应当不是“恶意”的,同时也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否则,记者的“怀疑”就不应当免责。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可以看出,这种限制是必要的。比如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规定:“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一个问题是,深圳的《条例》仅是赋予新闻记者“怀疑权”,笔者认为还有不足,应当把“怀疑权”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公众,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仅是整个社会舆论监督的一部分,比如现在许多媒体都有的言论或评论栏目,也是舆论监督的一种,而这些栏目的作者就不一定是“新闻记者”。所以,仅把“怀疑权”赋予新闻记者,具有局限性。

  但不管怎么说,深圳这个《条例》如果能够顺利通过,必将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一次较大突破。

  (作者 何向东)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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