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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紧急状态法》:非常时期的法治盾牌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5日18:30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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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修宪建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紧急状态”宪法条款。据悉,紧急状态法已经作为宪法相关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委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起草《紧急状态法》的专家建议稿。为什么要制定《紧急状态法》?法律怎样在有效克服危机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达到合理平衡?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在紧急状态下得到保护?本报记者就此对清华大学教授、起草研究项目负责人于安进行了专访。

  □本报驻京记者 林楚方

  避免法治危机的法律

  记者:从1954年算起到今年9月,共和国宪法即将有整整五十年的历史。为什么现在明确提出紧急状态宪法条款和制定紧急状态法的问题,就是因为去年的SARS疫情吗?是否还有其他的考虑?

  于安:紧急状态下的法治是宪法的固有题目,过去这一问题在宪法和法律中处于边缘地带,但是现在浮到面上来了,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促成这种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美国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在我国就是去年的SARS疫情。

  就我国制定紧急状态法而言,至少有两个方面是基本动因。

  第一是危机事件频繁出现,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最重要的不确定因素。第二是过去的危机处理办法有缺陷。无论是组织统一的指挥部,还是领导人亲自批示亲临指挥,共同的问题是缺乏规则,后果是处理危机的代价特别高。去年SARS危机初期信息不畅、协调不灵的情形至今历历在目。一事一办或者临机处置的经验型应付型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处理当代危机事件的需要。

  现在谁当领导作批示处理危机,心理上都会有极大的压力。一个危机事件发生,动辄几十或者几百人死亡,经济损失以千万或者亿元来计。在这种情况下,领导人单靠批示,不足以坦然应付各种事件。

  我理解,将处理重大突发应急事件规范化法治化,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当然紧急状态有严格和特定的法律含义,只是危机状态的一部分。

  记者:通常所说的“紧急状态”是什么?

  于安:当代意义的紧急状态和传统上所说的紧急状态已经有所不同了。过去主要是指战争和政治骚乱,当然也有自然灾害和传染病,但是不那么重要和突出。今天事故、灾难突出起来,主要原因:一是伴随科技发展出现的新的“紧急状态”,比如黑客对重要网络的攻击。还有“9·11”事件也很典型,是恐怖分子利用航空器制造事件;二是全球化导致的跨国犯罪的增多,对资金和货物流动限制的减少,使得传染病传播、原子能走私等更有可能;三是过度的人类活动对自然造成破坏,导致自然灾害增多。

  记者:有一种理解,类似《紧急状态法》方面的法律是对法治的例外,会对法治造成破坏。例如一些美国人对“9·11”恐怖袭击后的某些法律感到不满,认为对权利构成威胁。政府的权力大了,公民受到的检查和限制多了。

  于安:一个美国人曾经说过类似的话:一旦遇到危机,为了社会生存往往就会不顾一切地采取措施克服危机,而损害个人权利;危机过后发现一些措施本来可以不用。但是危机再次来临的时候,又可能忘记教训重复过去的过激。我们制定《紧急状态法》就是要避免这种过激。

  《紧急状态法》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利益和权利的法律。它会在危机时期限制和剥夺人们的一些权利。但与此同时,它也会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权力,规定政府权力的限度、条件和程序,防止可能的滥用。如果法律只是对政府授权和使个人失权,而没有规定上述所说的权力的界限,没有规定权利救济和公共监督办法,那么就可以说这个法律制定得不好,或者说不是“善法”。

  《紧急状态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避免危机发生,而是为了避免紧急状态下出现法治危机。这个法是要解决非常态下如何使法治继续存在的问题。所以,它首先是保证在社会共同体遭受危险时如何有效地克服危机的法律,是确保政府紧急权得到正确运用的法律,是使公民权利受到最小限制和损失的法律。或者可以这样说,紧急状态法是给政府紧急权封顶的法律,是给公民权保下限的法律。

  《紧急状态法》要回答人们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合法财产在非常态下是不是有法律的保护,是不是有人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占有它。还要回答在非常态下,社会的基本价值是不是要颠覆的问题。

  处理好常态与非常态关系

  记者:在SARS期间,一些地方的管理曾出现了混乱,政府采取的一些措施某种程度上也确实使公民权利受到一些侵害,这与《紧急状态法》的缺失有什么关系?

  于安:如果没有紧急状态方面的法律,就会使本来可以保全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SARS期间,人们的行为受到限制,一些经营活动中止,一些单位的财产被征用。但是没有人告诉你结束的时间。政府征用了很多民间财产和民间设施,按理说需要补偿。人们的通信、旅行、迁徙等也受到了广泛的限制,当然,这些措施对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是有作用的,但是谁也不知道度在哪里,限制的程序和期限是什么,是多久。

  在我看来,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暂时性,SARS危机实际上没有宣布什么时候结束就结束了,这实际上需要改进,因为不知道什么时间政府还可以采取这些措施,公众没有预期,所以紧急状态一定要有期限。

  另外,如果政府把危机时的措施变成常态措施,这是违宪的。《紧急状态法》将对期限进行严格的规定,延长、终止紧急状态将作为重要的内容。

  国际上一般做法是有一个基本期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危机四伏没有结束,需要延长,可以宣布进入第二个危机期。绝对不能将非常态下的手段成为常态手段。

  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紧急状态法制度。因为大家面临共同的威胁,例如经济危机、重大事故、跨国犯罪、恐怖活动和自然灾害。

  记者:如何避免将《紧急状态法》搞成国家权力无限扩张的法律?这是人们非常关心的事情。

  于安:这种担心有其道理。我在起草小组的一个会议上讲过,我们思路的起点是要警惕魏玛宪法的失败。这一宪法没有有效的条款来防止出现希特勒现象。纳粹上台的原因之一就是利用了魏玛宪法里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这部宪法的48条规定,总统有紧急状态下的强制执行权和“专政强制权”。研究紧急状态法的人都会谈到这一历史教训。我想时代和国情不同,我们有充分的条件来避免这一历史现象的重演。

  我是一个公法学者,我带着非常强烈的公法意识做这件事情。我想我将把对现代公法基本价值的认同,变成一种责任。在我心里有非常明确的意识,那就是要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犯。在这一方面,我会发挥专家的影响。

  记者:我们目前紧急状态方面有没有法律涉及?

  于安:“五四宪法”起草的时候,就写了战争动员方面的内容,但中间经过了“文革”,就什么都没有了。现行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内容主要有三种,战争、动员和戒严。但是这些与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有距离,因为较少发生。

  公众感觉较近的是一些低位阶的危机处理规则,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里也有紧急状态的规定。我们和美国贸易协定也涉及到紧急状态。

  记者:以前中国是如何应对这些紧急状态的?

  于安:过去是统一指挥、全民动员、个案处理,高度集中统一,特征是一事一办。一事一办缺乏可预见性,可能会出现比较过激的情况。

  处理个案基本是靠人,个人的经验、能力、品德,而《紧急状态法》要求靠制度衡量人对规则执行的好坏。

  可能涉及的内容

  记者:《紧急状态法》会涉及哪些问题?于安:大概会涉及十几个问题,比如,危机控制期间征收征用了公众的财产,补偿的标准和原则是要写的;控制危机期间,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是要写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要写的,其中包括媒体的作用。

  记者:《紧急状态法》将怎么处理媒体的作用?

  于安:我认为,对媒体不能简单的限制,政府和媒体可以合作。规定几条原则,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实行新闻管制,什么样的情况下,新闻保持一定的积极性。其实,媒体在危机期间,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起到沟通作用,帮助当局了解情况。《紧急状态法》可能在这方面进行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你可以做什么。

  我对媒体的作用是持积极态度的,尤其是危机期间的媒体作用,我认为应该积极地看待。以美国为例,即使在战争期间,政府对媒体也是采取合作的态度。记者可以跟到最前线,这与在海湾战争时有所不同。

  记者:如何保证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于安:《紧急状态法》会涉及危机状态下的最低人权标准,比如刑事审判,是不是可以快速审判,快速执行,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行政当局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有没有理由不执行?有没有申辩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格尊严,多大程度上是不能侵犯的,这也是《紧急状态法》所要解决的。

  记者:将如何界定各方面责任?

  于安:克服危机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是需要政府与公众结合的。我们会把政府责任、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写清楚,具体化,比如,政府对公民有救助义务,一旦出现公民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政府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救助义务,否则以渎职论处。

  单位也有责任,比如SARS出现,不能大量进行人口流动,雇主单位就应该承担员工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这是单位对社会的贡献。

  这一法律在内容上与普通法律最大的区别,就是正常状态与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的区别。这是一部涉及广泛的法律,所以,我希望大家都能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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