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博士许榕归国创业,创办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不到一年,以何云龙为首的新股东,称许榕挪用资金,致使许榕遭逮捕。 2004年2月3日上午,许榕被押8个多月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0年,许榕以550万元人民币买下珠海一家破产企业,投资近1000万元成立珠海科恩生物工程公司,利用生物技术处理污水和养殖污染。公司的业务很快发展到年销售收入逾千万。为加快企业发展,2001年12月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的公司交给了新股东何云龙管理。2001年12月29日,财务经许榕同意后,从公司账户转出200万元用于偿还重组前所欠200万元贷款。2003年5月26日,事隔一年多后,经何云龙等人举报,许榕被警方以涉嫌挪用资产罪拘留。 2月3日,在法庭上,公诉方指控许榕“涉嫌挪用资金罪”和“涉嫌虚假出资罪”。其主要事实是:2001年12月26日,许榕以美国科恩国际公司的名义投入珠海科恩公司厂房的第三期欠款人民币200万元到期,许榕以支付设备贷款的名义骗取了何云龙的私章后,将共管账户内的人民币4567497.4元转到珠海科恩公司的基本账户,并于同年12月29日,擅自将其中的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归还第三期厂房欠款,至今未返还。2000年1月19日,许榕以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用分期付款方式向珠海市商业银行和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购买了总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厂房。到2001年12月公司重组时,珠海科恩公司仅支付了厂房购买款人民币150万元,尚欠第三期和第四期购房款共人民币400万元。在公司重组过程中,许榕向新股东深圳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合源贸易有限公司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隐瞒了尚有人民币400万元购房债务的事实,将该厂房及设备等实物作价人民币1005.9万元无偿转让给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美国科恩国际公司,由许榕以该公司的名义投入重组后的珠海科恩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在公司重组过程中,许榕对新股东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声称其拥有“甘雪源”技术,并未经评估,将该技术作价人民币500万元,以美国科恩国际公司的名义投入到重组后的珠海科恩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许榕陈述时表示:科恩公司重组后,新股东何云龙出任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刚半年,趁董事长离开公司之机,通过珠海工商局,擅自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变更为他自己。后来许榕与珠海工商局交涉。2002年12月6日,珠海工商局作出了纠正自身错误的决定。 许榕认为,何云龙等人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何云龙未能成为董事长,以篡改了的文件和虚构的事实,向司法机关举报,致使自己被逮捕。所谓挪用资产罪,根本是不成立的。科恩公司虽然于2001年12月进行了重组,由外资独资企业变更成了中外合资企业,但名称和实际意义上仍为同一企业。重组后的公司,理应继承重组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财务人员经自己同意,依照科恩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将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还公司的厂房欠款,这是合法合理的。许榕认为,公司重组前所欠400万元贷款,公司财务上清清楚楚,何云龙等人不可能也不应该不知道,自己隐瞒所欠400万贷款是不成立的。“甘雪源”技术是一种生产技术,属非专利技术,因此,不能以他人持有“甘雪源”同类技术或持有“甘雪源”的生产批文就认为自己没有此技术从而认定“甘雪源”科研成果作价500万元出资是虚假的。 对于此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根据诉辩双方掌握的材料,经过讨论形成了《专家法律意见书》。三位专家认为: 一、许榕2000年1月在珠海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恩),后发展为包括许榕、阮斌、邹凌修、唐庆、杨玉川、赵惠清等六个股东的名为“外商独资”,实为多个中小股东的合资企业。 二、2001年12月经过资产重组,珠海科恩变更为由美国科恩公司、深圳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合源贸易有限公司及科恩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四方合资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仍然为许榕,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均未变更。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重组后的企业应该一并承受企业重组前的债权和债务。 三、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重组时应该对重组前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评估、审计和清算。但是在科恩公司的重组过程中,许榕、何云龙等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这是导致后来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四、如果何云龙等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重组前的原珠海科恩存在200万元欠债原因,或者原来珠海科恩除了该笔债务外还有任何债权,则不能认为许榕在公司重组中有任何欺骗合资其他各方的事实。 五、许榕将公司临时账户上的465万元重组资金转到公司的基本账户上,并从基本账户中划出200万元资金用于偿还重组前科恩公司债务(珠海市商业银行和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公司董事长,许榕有权力也有义务代表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在偿债过程中,许榕得到了何云龙的同意,有关文件上有何云龙的盖章。因此,这一行为应该是公司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许榕的个人行为。(徐选礼 丁骊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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